唐骏“学历门”事件闹得沸沸扬扬,甚至有传闻说新华都集团暗示将解聘唐骏。在现实生活中,涉嫌学历造假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还真不少。劳动者学历造假是否构成欺诈?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是否应当按约定支付报酬?我们通过三个真实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案例一: 2004年,狄小姐与广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城市经理,合同期限自2004年3月8日至2005年4月7日止。2005年4月30日双方合同解除后,狄小姐认为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月薪,遂起诉到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狄小姐提供了当时和广告公司签订的一份劳动合同,上书狄小姐月薪1.8万元。广告公司也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劳动合同,上书狄小姐月薪3500元,合同有骑缝章,最后一页有总经理签名。 此外,广告公司表示狄小姐应聘时的大学学历属伪造,还向法院提供了一份人才交易中心的证明,以说明高中学历的狄小姐不可能获得1.8万元月薪。但狄小姐认为收入是按业绩和能力来确定的,而不是按学历定,且广告公司无证据证明是按学历确定工资。司法鉴定中心对劳动合同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广告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经过明显篡改。 卢湾区法院认为,虽然广告公司除劳动合同外,还提供了工资签收单、完税证明、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等证据,但不足以否定狄小姐劳动合同文本在证明力上的优势。狄小姐的学历并非决定收入的唯一依据,因此认定狄小姐月工资应为1.8万元,广告公司应承担支付义务和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用人单位3天内支付狄小姐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18.1万余元。 案例二: 几年前,徐女士持伪造的复旦大学双学士学历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一家高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徐女士在该公司任人事经理兼总裁助理,每月工资9000元。2008年2月,因徐女士有违纪行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其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公司支付徐女士相当于4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代通金共计65000元作为全部补偿 2008年8月,徐女士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2万余元。9月,公司向复旦大学核实,方知徐女士的复旦双学士学历纯属伪造。公司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劳动合同等无效、徐女士向公司返还经济补偿金65000元和多得的工资,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但仲裁裁定反诉已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浦东新区法院认为,徐女士理应返还据此收取的补偿金及部分多得的工资,并应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合计7万余元。徐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5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徐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2004年11月,在北京举行的全国第六届高级人才洽谈会上,刘志刚看到郑州航院的招聘台,就自称于1994年考入北京大学,1998年考入北京大学经济学专业硕博连读。研究生在读期间,他曾先后在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任助理研究员等职,主持过中国电信企业的管理方案与投融资策略研究等13项活动及科研、论文等21项。 郑州航院就将其当做高级人才招聘到该校工作,并按照学校引进人才政策及刘志刚的要求,给予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工资、津贴等约6000元,共计4.6万元,并分给其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后来郑州航院在调查中发现,刘志刚未在北大攻读博士。2005年2月2日,刘志刚再次向学院提出上述要求时,被学院保卫处抓获并移送公安机关。 5月19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判决刘志刚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请大家讨论: 一、用假学历求职是否构成欺诈?什么情况下构成欺诈? 二、案例二中的徐女士和案例三中的刘志刚的行为都构成欺诈,劳动合同都被认定为无效,但为何前者只是返还多得的工资,而后者却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作为HR,如何防止假学历求职?请结合各自实际工作谈谈。
- C; |% {; {# h+ ^ 本帖最后由 风雨竹 于 2010-8-10 10:5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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