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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引发诉讼:该案工伤认定应否维持?
! E5 ]+ y, M& I 原告章丘市A公司" m3 Q( V7 |& u7 m' {$ C7 t5 A
被告章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v3 w# o6 P) r* O
第三人赵某. Q% _! J, M& m5 U% [: Y1 `# _6 h' B
【基本案情】8 V: X7 C4 Z7 B( g0 }- _) o
第三人之夫李某为原告聘用人员,由原告管理和支付工资。2007年11月1日18时30分李某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第三人于2008年10月30日向被告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08年12月26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某属于工伤。原告不服,于2009年3月2日向章丘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维持了被告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为此,原告以“李某属于无牌、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为由于2009年4月6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 n6 Z2 _# E: z$ Q
【审理情况】
1 \. T Y( M N2 P7 N6 [, T( A 原告章丘市A公司诉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第150号),明确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李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6 P3 s; X7 k* u% J
被告章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第三人向我局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第三人提供的两份工友证人证言均证实:李某是在上夜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以上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认定工伤,因此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适当,认定准确,应予维持。0 ?$ j; R Y! k
第三人赵某述称,李某在上班途中遇到交通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原告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9 N/ `% Y: v) W' ?" S; p0 b3 r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据此,被告有权对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事故作出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李某作为原告的职工,有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其在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十四条第六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规定,被告据此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了被告于2008年12月26日对李某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A. \' k9 d9 Y8 x7 v
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 k6 [2 Q! Y. `& }8 c7 s, m 【评析意见】
0 Z2 y' g/ d% y: u6 j 无证驾驶受到伤害能不能认定工伤是本案工伤认定应否维持的关键。笔者认为,有证与否不是工伤认定的决定条件。一、原告提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第150号)所依据的法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废止,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据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十五条列举了十种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六条列举了三种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一般而言,职工的伤情符合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肯定性规定,且不在第十六条排除性规定之列,即可认定为工伤;虽然符合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肯定性规定,但在第十六条排除性规定之列,则亦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李某的情况符合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是不容质疑的,关键是无证驾驶受伤是否符合第十六条第一项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认定工伤”的排除性规定。这里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应作何理解?笔者认为,“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是指伤亡职工自身存在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且该行为一是与职工的伤亡存在必然的联系或者是造成伤亡的直接原因,二是经职权部门作出明确的认定,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职工的伤亡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就应认定为工伤。至于职工是否存在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处理工伤案件时无权自行认定。三、2006年3月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中没有交通管理部分,李某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规范,不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之列,因而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认定工伤”的排除性规定的情形。因此,本案中,李某是否有机动车驾驶证不影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死亡的工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李某作出的认定工伤的决定书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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