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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w" T& T6 j$ P" y" \8 T竞业限制的定义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 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1 i9 r, h# r; Z7 L: L
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的对象 《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 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三、2 a) g' J3 a+ \& U6 `1 t. p* S$ q
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包括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补偿费的金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这些内容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 X& L& Q8 M3 V4 Z
竞业限制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依据】 7 a7 P9 ]* q8 {" @' V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同劳动法》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