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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劳法知识课堂-第15期】竞业限制知识若干及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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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4-1 16:58: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文版权属Mark.Yao所有
转载请注明:
中人网论坛-Mark.Yao-(链接地址:http://community.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08413)
一、
9 t! B' l# |% J; }# E  t, ?; @& f
竞业限制的定义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
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
/ j6 B7 Z( Q' h0 f/ [
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的对象
《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
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三、
1 ~7 v5 T0 M1 O
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包括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补偿费的金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这些内容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
1 j( N. t3 R9 r, C" Z
竞业限制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依据】
; u+ x; {: E* C: H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同劳动法》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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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7:21:56 |只看该作者
mark什么时候分享一下关于社保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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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Yao  有机会整理一下看看!给点时间!  发表于 2011-4-1 21:02  回复
选择的路,要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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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7:30:22 |只看该作者
这个在实际工作中的确能用到哦,我记得之前有看过安爸的关于保密补贴(金)和竞业的区别,现在又巩固下关于竞业限制的知识了。谢谢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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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8:03:06 |只看该作者
竞业限制我们实操中觉得还是有点难,更多的还只是起到一个威慑作用,还不能真正意义的一个法律约束,因为其对限制服务对象的定义还是比较严苛的,但是往往实际中需要限制的不止那些;但是如果限制多了,员工还真是没法活了,特别是技术型的人员,其实他的圈子就是那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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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风888  同意。威慑作用大于实际效果。  发表于 2011-4-2 08: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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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07:52:25 |只看该作者
附上几个案例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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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08:03:50 |只看该作者
感谢感谢!很不错,
请大家参与话题分享,感谢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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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09:35:51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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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5 21:23:35 |只看该作者
好,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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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6 08:46:46 |只看该作者
公司不想给钱,又想竞业禁止怎么办,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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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 20:51:32 |只看该作者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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