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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做是不合理的。- f; m$ x# I2 V ^5 y) @- b/ c& r
工装的作用不外乎两种:第一,属于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二,体现公司形象、公司文化。
/ Q' E4 v7 ]1 X* [& p: b对于第一种作用的工装,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由用人单位提供。对于第二种作用的工装,是用于改善和提升公司软环境的成本,是属于公司经营成本的一种,理应由公司支付。
; ?2 U7 i# u4 _" d- ?" |9 _另外,工装是公司购买或制作的,其所有权是公司的。所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虽然不能收取服装押金或者是服装费,但是对于非正常损坏或丢失的工装是可以要求员工支付相应的赔偿。) s' C9 T/ j. b7 ?$ J# W7 T( J. @! `
个人认为,公司在员工入职发放工装的时候,不能收取服装费或押金。但是可以单独签订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对工装的使用寿命约定一个合理的期限,超过这个期限的可以由公司统一收回并销毁,也可以由员工自行处置;在期限内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工装损坏或遗失,按照工装剩余使用期限分摊制造或购买成本(类似于培训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呵呵)。
{5 L d2 a4 y8 D9 s; B0 F这样的话,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员工爱护工装,公司也可以有效的节约工装的成本。
5 g8 X: ?) @, B+ ~& M 本帖最后由 lpylyp 于 2011-5-26 14:1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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