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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保姆节日加班领双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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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7-22 20:09: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也说保姆节日加班领双薪
周斌

     9月初,北京市工商局就拟定的首份《家政服务合同》文本在网
上公开征求市民意见,特别对家政服务员应享有的权利做了明确规定:
“如遇法定节假日不能休息,雇主应给予日均工资两倍的加班补助。”
  这份合同文本公示后,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有人认为,
对家政服务行为进行规范,从源头上规避了保姆维权时“哑巴吃黄连
有苦说不出”的尴尬,无疑给处于弱势地位的保姆带来了福音,因此
保姆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领双薪值得期待。

  但是也有人指出:对于劳动者法定节假日不能休息,应当领取多
少加班费,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
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而“保姆节假日加班领双薪”
显然有悖于这个规定,即保姆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应领取“三薪”而不
是什么“双薪”。

  的确,员工在法定节假日里加班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是应当领取“
三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
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
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
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
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但需注意的是,《劳动法》以上规定应支付加班费的主体是用人
单位。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家庭或个人(自然人)直接雇佣保姆(钟点
工),显然不属于单位用工的行为。由于自然人与所雇佣的保姆(钟点
工)形成一种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所以不在劳动法的调整范
围之内。《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
用本法。”

  由于自然人雇佣保姆(钟点工),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可以不执行
劳动法有关加班和加班工资的规定,自然人雇佣保姆(钟点工)毕竟与
单位用工有所不同,它并不通过家政服务员的劳动直接创造财富,不
宜简单参照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标准执行。

  所以,这些保姆是否能和单位员工长假期间加班一样拿到“三薪”
或“双薪”,只能是其与雇主之间协商的事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雇佣保姆(钟点工),双方应在自愿、
公平、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劳务协议。一旦发生劳动报酬争议或伤
亡事故且协商不成,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起诉,或请求按民
事伤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执行。尽管她们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但她们毕
竟也有“用脚投票”的权利。每逢法定节假日期间,特别是春节期间,
我国城镇居民家庭经常会遇到保姆难求的情况,劳务报酬不尽合理恐
怕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这个意义上讲,引导雇主家庭与家政服务员约定,如遇法定节
假日,雇主家庭给予坚持工作的家政服务员一点加班补助费,尽管没
有达到劳动法规定标准,但仍有其积极意义,实际上这也是一件对于
雇佣双方都有利的事情。

  但是北京的这份《家政服务合同》所调整的对象又有所不同。笔
者从“首都之窗”网站下载了这份合同文本,才知这是份供消费者(
甲方)与家政服务公司(乙方)签订的合同,所谓的家政服务公司并
非中介公司而是用人单位,这些保姆是经家政服务公司录用、培训后,
统一安排到消费者家中“上班”的,她们的工资也是按照公司的规定
发放的。

  合同上规定得很清楚: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将乙方员工
转为第三方服务,不得将服务员带往非约定地点工作;甲方有义务配
合乙方完成对乙方员工的管理、教育和工作指导;服务期满甲方续用
乙方员工的,应提前7日与乙方续签合同。

  以上条款意味着什么呢?就是这些保姆并不是消费者直接雇佣的,
事实上她们已经与家政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既然是家政公司的员工,
这些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不管消费者给家政公司多少劳务费,都
应由保姆所属的家政公司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三薪”。

  当然,“羊毛出在羊身上”,以后像这种与家政服务员建立劳动
关系的家政公司,在节假日安排员工为客户服务,价格也会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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