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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延领”新政八大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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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5 19:22: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上海自10月起实施的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引发社会各界热议。“延领”政策既不同于延长退休时间,也不同于退休返聘,而是一种人才机制的创新,具鲜明的地方特色。  
案例解读“延领”新政八大关键词
特约撰稿 周斌 配画 商华
    关键词一:适用范围
    【案例】在民办中学工作的老周,年底将退休。他的夫人在企业工作,今年9月下旬办退休手续,目前被单位留用。
    老周在人才市场报看到本市推出“延领”政策后,来电咨询:他们夫妻俩可否申领延迟养老金?
    【说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简称《试行意见》)规定,从10月1日起,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变的前提下,上海企业中各类人才都可提出延迟申领养老金,延迟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企业中的各类人才,即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企业中具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具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技能人员和企业需要的其他人员。符合条件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如企业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提出申请,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可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
    就是说,“柔性延迟”的对象,是本市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老周所在的民办中学虽非事业单位,也不是企业,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所以,目前他还不能享受延迟申领养老金政策。
    即便是本市企业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也只有三类人群符合条件。
    第一类是具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第二类是具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技能人员;第三类是企业需要的其他人员。前两类,需有相关证书;第三类,既是对具真才实学而无证书者的保护,也是尊重企业用人的自主选择。当然,这只是入门条件,能否申办延迟养老金手续,还要“本人申请,企业同意”。
    《试行意见》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老周夫人退休在前,且已办理退休手续,因而也不在此列。如果老周夫人继续工作,只能按退休返聘对待。
   
   
    关键词二:签订工作协议
    【案例】上海某企业工程设计人员老王,与单位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0000元。
    老王今年54岁,即将进入退休年龄。如果她延迟申领养老金期限,原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有效吗?她还能像过去一样享受加班费和有薪病假、年休假吗?
    【说法】《试行意见》规定:“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依法终止。企业与符合本意见规定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条件的人员可协商签订相关工作协议。在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期间,企业应当参照与工作直接相关的劳动标准(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规定)保障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人员的基本权益,双方还可以通过协商在工作协议中约定其他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
    所谓依法终止,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老王到达退休年龄时,原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依法终止。延迟申领养老金期间,她应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工作协议。
    需注意,“延领”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工作关系既不属于标准劳动关系,也不同于退休返聘关系。
    首先,延领养老金不等于延迟退休年龄。如是延迟退休年龄,仍应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标准。延迟退休,不仅意味着延领养老金,还意味着目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5项保险都要继续按规定参加,意味着劳动合同的延续。延领养老金则不同,仍遵守目前法定的退休年龄,仍享受退休后医疗等方面社保待遇,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工作协议而非劳动合同,只是可以多缴几年养老保险、晚领几年养老金,而且不是强制性措施。
    其次,延领养老金不同于退休返聘。2010年9月14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延领”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工作关系实际是一种特殊劳动关系,即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
    一方面,它与民事劳务关系不同。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期间,企业应参照与工作直接相关的劳动标准(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规定)保障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人员的基本权益。其中,工作时间规定包括加班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劳动保护规定主要指二方面:用人单位要提供安全生产、劳动防护、劳动用品等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方面的条件;延迟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本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但双方可约定发生工伤后工作协议解除或终止的条件。
    另一方面,它不同于标准劳动关系。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对于劳动法律法规有关的其他规定如医疗期、年休假、解除终止合同条件等规定,“延领”人员未必能参照。为维护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延领”人员可签订工作协议,以确保当事双方履行责、权、利。
    因此,在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期间,老王适用《劳动法》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标准这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包括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等,至于有薪病假、年休假等其它劳动权益,则要看双方的约定了。
   
    关键词三:社保缴费
    【案例】老蒋2009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5000元。2010年4月起,他个人缴纳社保费为550元、单位为其缴纳社保费为1850元。
    如果老蒋今年10月延迟申领养老金继续工作后,其社会保险费应如何缴纳?
    【说法】为有利于推进延迟申领养老金工作和保证延迟申领养老金人员基本权益,《试行意见》制订了相应配套政策。延迟申领养老金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自办理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申报备案手续的次月起,企业及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不再缴纳医疗、失业及生育保险费。
    2010年4月起,老蒋个人缴纳的社保费为5000×11%(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550元,单位为其缴纳社保费为5000×37%(养老保险22%+医疗保险12%+失业保险2%+生育保险0.5%+工伤保险0.5%)=1850元。
    需注意,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2010年4月起上限为10698元)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2010年4月起下限为2140元)的,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今年10月延迟申领养老金继续工作后,老蒋个人缴纳的社保费为5000×8%(养老保险)=400元,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费为5000×22.5%(养老保险22%+工伤保险0.5%)=1125元。
   
    关键词四:办理手续
    【案例】再过一个月,老戴就到退休年龄了。她向单位提出延迟申领养老金继续工作的要求,单位同意了。但她不知如何办理延迟申领手续。
    【说法】按规定,办理延迟申领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由其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携带经企业认可并加盖公章的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备案表,向参保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报备案。
    所以,老戴只有催促单位给她办理。是否办理,决定权掌握于企业。如果企业因未拿到《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备案表》而无法办理,老戴可自行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下载后交用人单位。
    需注意,《试行意见》覆盖了企业各类人才,因此,原上海《关于本市企业高级技师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实施意见》[沪人社养发(2008)4号]同时停止执行。
   
    关键词五:养老保险待遇
    【案例】老李即将退休,单位想继续留用他,提出无论是延迟申领养老金还是退休返聘,月工资都为5000元。老李有点吃不准,延迟申领养老金还是退休返聘合算?
    【说法】《试行意见》规定,延迟申领养老金人员,终止或解除工作协议后,可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同时规定,计发养老金的标准,按照申领时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并从次月起领取,以保障个人权益。
    目前,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费)计发,与其在职时收入水平、缴费水平、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有关。比如,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虚账实记”记账年限)累计满15年,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不满1年的,每个剩余月相应增加0.083%。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120。
    假设老李现在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缴费年限为17年(1993年以前工龄将折算成过渡性养老金发放),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66元,他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606.22元。假设老李个人账户储存额为10万元,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的规定,60岁退休计发月数为139个月,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719.42元。过渡性养老金是对1993年以前参加工作职工的补偿,因为之前大家都没有缴过社保,这部分钱与退休早晚没有关系。假设老李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500元。以上三项共计1825余元。就是说,现在老李申领养老金,每月可领1825余元。目前上海市人口平均寿命已达81岁,照此标准领21年,他可领养老金46万元左右。
    而假设老李延迟5年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其缴费年限为22年,假设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237元(以每年15%递增),他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1372元。五年内个人账户储存额由10万元增加到13.33万元(以月工资5000元为基数,上海实际纳入个人账户比例11%计算),65岁退休计发月数为101个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1317元。加上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500元。5年后,老李申领每月可领养老金3189余元。照此标准领16年,可领养老金51万元左右,比前者多5万元。
    当然,现在申领,5年内养老金标准还会增加;现在不申领而继续缴费,如果5年内老李可加工资,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资金增长会更快。这里虽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但国家现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已明确“越晚申领养老金越多、缴费时间越长养老金越多、缴费基数越高养老金越多”的基本原则,因此总的讲,延迟申领养老金肯定有利于提高个人养老金待遇。当然,个人还应根据自己的工作、身体状况作出合理判断。
   
    关键词六:医疗保险待遇
    【案例】老何出生于1955年,患有高血压,每月要去医院就诊配药。他来电咨询,如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医保如何支付门急诊医疗费?
    【说法】《试行意见》规定,延迟申领养老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就医保如何支付对于门急诊医疗费来说,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的待遇是不同的。
    按规定,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于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城保退休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门急诊自负段7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门急诊自负段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和附加基金按一定比例分担。附加基金的支付比例根据职工年龄不同,有所区别: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支付比例为7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因此,延迟申领期间,老何尽管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其个人支付门急诊自负段由在职时的1500元降到700元,这是比较合算的。此外,延迟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按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关键词七: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人力资源部高经理所在的建筑企业常聘用一些有经验的退休工程技术人员,但一直为工伤风险所困扰。高经理咨询,延迟申领养老金者继续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怎么办?
    【说法】现实中,聘用单位与受聘退休人员之间最大的用工争议,就是发生事故伤害后的待遇问题。上海原来把退休人员视为特殊劳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2010年9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退休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意味着受聘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后,可能不再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等,也不再参照工伤保险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是依民事法律提起人身损害赔偿。
    《试行意见》明确规定,按照本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就是说,企业按规定,继续为延迟申领养老金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延迟申领养老金者一旦发生工伤,在一个月以内,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愿申报的,延迟申领养老金者本人或其亲属可持用人单位开出的盖章证明或劳动合同等,自行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一旦认定,即进入工伤鉴定阶段;工伤鉴定后,根据鉴定的工伤级别,延迟申领养老金者享受相应的补偿等。延迟申领养老金者在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同时,根据《试行意见》规定,双方可约定劳动者在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期间发生工伤后工作协议解除或终止的条件等内容。
   
    关键词八:解除终止条件
    【案例】某国有印刷厂高级工程师老张今年将退休,总经理要他“延申”两年,同时某民营企业请老张去工作。老张犹豫不决。总经理知道后说:“你放心,我给你签五年期限合同。即使领导人变化,协议应继续履行。”
    总经理的话对吗?
    【说法】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十四种法定情形,终止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六种法定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但“延领”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特殊劳动关系,如无特殊约定,只参照《劳动法》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规定,而不参照有关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等规定。
    《试行意见》对此作了规定。第一、工作协议中约定履行期限的,协议到期终止。第二、工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协议。第三、双方也可在协议中约定解除或终止的条件、单方解除协议提前通知期和劳动者在延迟申领养老金期间发生工伤后工作协议解除或终止的条件等其他内容。第四、如未约定单方解除协议提前通知期的,工作协议也可单方提出解除,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这就是说,与劳动合同不同的是,解除工作协议不须具备法定理由。一般来说,即使老张签订五年期限工作协议,单位或个人都可提出提前解除协议,并不适用《劳动法》规定的经济补偿规定。但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老张可与单位在工作协议中约定提前解约的违约金或经济补偿金、提前通知期等,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
    必须说明,延迟申领养老金的人员,延迟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因为延迟申领养老金的个人,既要身体健康,又要能正常工作,所以,延迟期限不能无限制。工作协议解除、终止时,劳动者申领养老金的条件即时成立,企业应为延迟申领养老金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工作协议解除、终止的当月,企业应按约定标准全额发给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人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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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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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详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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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6 12:40:57 |只看该作者
看了,还没学完,好好再琢磨琢磨!
简单就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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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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