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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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用工制度,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用工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地区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除临时协议工外,凡在职员工均应与企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第三条 凡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均享受工作、参与民主管理,获得荣誉、劳动报酬、物质奖励等权利。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节 合同内容与期限 第五条 劳动合同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纪律。 (五)劳动报酬和劳动福利待遇。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 根据公司生产发展需要和员工意愿协商确定,一般可分为固定期限(三年和五年两种)、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一)具有下列情况的,签订三年期 1.聘用人员(特聘人员除外)。 2.公司招聘的中专、技校生。 3.不愿签订长期合同人员。 4.招收当地青年工人。 (二)具有以下情况的,签订五年期 1.全日制研究生、本科、专科生,并符合公司招聘条件的。 2.三年期劳动合同期满后符合留用条件,但不符合签无固定期合同的员工。 3.聘用的有一定技术特长的技术人员。 (三)具有以下情况的,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1.本企业工作满10年。 2.第三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 见习期和试用期 (一)新进厂员工均执行试用期。 (二)中专、技校毕业生执行一年见习期,其中包括6个月试用期。 (三)大专、本科毕业生(统配)和聘用制毕业生执行一年见习期,其中有6个月试用期。 (四)硕士、博士全日制毕业生执行6个月见习期。 第三节 劳动合同签订与解除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除临时用工外的全体员工,均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二)不愿签订合同的员工,限三个月内调动(停发工资),三个月后未办理调动手续的予以辞退。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按公司《员工奖励处罚管理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条款发生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员工应征入伍或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学习的。 3.因个人原因需要离职的。 4.合同期满不愿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 8 e* \5 ^! `4 J7 ?, B3 I, E0 u- F/ P
第四节离职(辞退)手续的办理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违约责任。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应该付违约责任,并按规定付给对方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及责任大小给予赔偿。 (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要求重新处理。 (四)在合同期内,要求调离的员工,经双方协商同意,应先办理完解除合同手续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员工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五)由企业出资员工上学的,(指大中专院校脱产学习)毕业后在公司服务满10年方可调出,还要交回学习期间的学费和学习起生活费(工资),并按约定付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手续办理 (一)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由本人先提出申请,由部门领导签订意见后,交人力资源部同意后,办理离职手续。 (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须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填写交接清单,并办理辞退手续。 第五节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