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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捍卫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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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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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14 11:56: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们单位领导一贯不重视劳动合同,所以从来没有签署过真正的劳动合同。一般做法:只是给转正的员工(试用期统统三个月)购买了保险,很多员工都要求签,领导却说,已经给你们买了社会保险,放心工作,不会轻易裁员。作为一名办公室员工,我们行政部,几乎负责了公司所有琐碎的事情,人事和行政工作没有具体明确分工,都是一个人在做。我在跟领导谈这件事情的时候,也结合劳动法说出了厉害关系,但是领导还是无动于衷。
+ u$ q7 @( }: Q) K7 N0 Q. V% @% n      现在有的女同事怀孕准备待产,都不知道领导会怎么处理这种事情,如果签了劳动合同员工的心里起码有个保障呀。虽然最终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途径争取到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那时候几乎就撕破脸皮,关系就变得很紧张了。) ~. _6 t4 D0 }: `; E
     不知道该怎么去说服领导签一份在职员工的劳动合同,这样对劳动者来说,也算吃了一个定心丸。% g% V" g; h9 W4 I9 U

( ^# i6 Y3 W- @# `6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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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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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雪山杯(2003-2010)

沙发
发表于 2012-3-28 15:39:06 |只看该作者
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
, B! B. G6 H, f% U0 B; d1 X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 O  A* Y4 k* R, }+ g9 E8 s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r( ^6 q9 Q8 T% R* k+ @$ ?5 P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h' S* T4 b3 o7 k. z0 B+ u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7 ?, @+ A) e9 b6 P& K如果老板不原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告诉员工去进行劳动仲裁,老板是吃不了兜着走。2 N5 c* g* t9 m6 ]2 p& g, H1 Q
女同事怀孕准备待产,按照劳动合同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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