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文章《如何证明劳动创造价值》中,我们证明了“商品价值量等于凝结在其中的劳动量”,自然资源的固有价值等于零。最后,出了一道讨论题: 粮食是农民从土地上种出来的,假定不考虑其他生产资料,并且农民种出一石粮食所投入的劳动量平均为100,地租是10。 1、一石粮食的价值是多少?100还是110? 2、一石粮食的固有价值是多少?100还是110? 3、如果把100和110都称为粮食的“价值”,这两个“价值”内涵有什么异同? 这三个问题相互联系,关键在于,当自然资源(如土地)不能无偿取得的情况下,自然资源的价值是一种什么样的价值,从哪里来?下面我们一并讨论。 首先,我们看一下,在有地租的情况下,粮食的“价值”应该是多少呢?有两种可能。 1、按照“价值量等于劳动量”,粮食的价值仍然应该是100,农民从中拿出10来支付地租。这样收地租的人其实是分享了农民的劳动成果,并没有“创造”出新的价值来。我们知道,最初农民就是用实物来交租的,这样支付的地租很明显是农民劳动成果的一部分。 2、按照固有价值定义,农民把地租加到粮食的价值上,粮食的固有价值变成了110。但对农民来说,真正的价值并没有变化,仍然是100,仍然等于他的劳动量。在农民的劳动过程中涉及到两个价值,一个是输入价值(地租),一个是输出价值(粮价);两个价值同时加上10,相对价值没有任何变化。因此,只有增量才是真实的,这个增量就是劳动量。就像满分得100分,与满分得5分,数字上看100分更大,实质上与5分没有区别。 有人可能会说,对农民确实如此,但对地主就不一样了,他多拿到了10;而且两个人合计得到的价值比原来也多了10,怎么能说完全一样呢? 然而,整体来看,农民的粮食仍然这么多,原来100可以买到的,现在要110才能买到,农民与地主的总收益实质上并没有变。这当中谁受损了?是农民。农民得到的100,实质上比原来少了11分之1。地主得到的收益,还是从农民的劳动量中分出来的。 对于整个社会,道理相同。自然资源的“价值”最终都要转嫁到全部商品价值中,最终造成劳动量分配到的成果减少。由此可见,自然资源实质上不创造价值(但参与创造使用价值,请务必注意!),只是参与价值分配,分享劳动成果。 亚当·斯密说:任何国家的土地一经变为私有财产,劳动者必须把他劳动所得的一部分送交给地主。 就商品的生产交换而言,任何不经过劳动过程而获得的“价值”,最终都将由劳动“买单”。(请注意:我这里写的是“不经过劳动过程”,而不是“不经过劳动”,两者是有区别的,以后会详细讨论) 根据上面的讨论,本文的结论是: 1、地租不是固有价值,而是赋予价值; 2、自然资源不创造价值,只是分享价值; 3、粮食的价值是100,其固有价值是110,两者都属于固有价值范畴,但后者包含了一部分生产资料(即土地)的赋予价值。(请回顾一下固有价值的定义) 一起来讨论: 1、有学者说,商品价值是自然资源和劳动共同创造的,你怎么看? 2、文章中说“自然资源实质上不创造价值”,这里面的“价值”是什么含义,与“自然资源的价值”中的“价值”含义一样吗? 3、“固有价值”与马克思所说的“价值”含义相同吗?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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