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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做人事的朋友,前两个月去某集团公司工作,去之前和他们谈好,因为他是经理所以有年终奖和没有试用期,但是真正工作后,他们拿出的居然是有三个月试用期的合同,当时他们的解释是这只是例行公事,实际操作是按谈好的来办的,因为是大公司,所以,没有多想,还是相信了他们,但是,他们的人力资源经理却现在说没有年终奖了,而且四金是要三个月以后才交的,从这三个月的工资来看也只有80%,这让人很是气愤,这不是明摆着骗人吗?这样的公司还有谁敢去呢?
所以,提醒各位,以后如果去这样的公司,一定要在合同里写清所有的条件,因为他们实在是不能让人相信!
可恨,可悲,中人的信誉都是被自己所损的~~~~~~[em19][EDIT]用户“冷玉790411”于2007-1-28 19:55:55编辑过此帖。[/ED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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