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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5-5 15: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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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草案)》BDJSG稿
第三条 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未经法律许可,禁止用工单位占有劳动者的技能和拖欠、克扣劳动报酬等。
2 F7 d# G$ j5 K/ u本法所称的有关概念的定义和责任分摊与限制:
$ o# G6 n0 V0 w! |. I$ m, j(一)劳动关系,是指用工[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购买劳动者的技能的时间支配权[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O, X1 t3 |' K9 B, O+ u
本法所称的劳动者,系指使用劳动能力的时间支配权被依法购买时的公民。( t5 f1 q1 n) ?; l
(二) [本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 I( g1 ?) K! l3 h8 y劳动合同约定的责任以及权利和义务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I) _# N+ O9 P: _- [: T
(三)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年限、工作年、期限,系指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经认可的其他合理的假期以及正常工作时间产生的正常休息、休假时间的总和构成的非重复计算的期间;是劳动合同双方的互相负责的责任期间,但非关联的第三方责任除外。( C' q" G. m/ |4 B
(四)劳动合同登记,系指依法成立或生效的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向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办理的登记,包括劳动合同“订立登记”、劳动合同“无效-撤消登记”、劳动合同“中止-继续履行登记”、劳动合同“变更重新登记”、劳动合同“解除登记”、劳动合同“终止登记”、“集体合同登记”、“劳动力派遣协议登记”。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在接受登记时应当依法对劳动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社会公平性审查、可操作性审查。
' z9 |) X7 N8 J! {- n, ?& _6 ?: [0 ~(五)技能,系指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或)能证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的技能证书。' v/ n U( W) g5 w$ W9 \% F
(六)工作时间,系指用工单位为维持正常秩序占有劳动者技能、需要劳动者遵守全部或部分规章制度、可以使劳动者承担责任的时间,包括国家规定的工作开始前或过程中应当休息的时间、以及劳动者作为公民的时间支配权不能避免受用工单位限制的时间。计算基本工资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加班时间,系指超过计算基本工资的工作时间。
) H X/ m& G" C2 A. k% I) d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工作岗位,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在相关审批文书上签认的,视为用工单位对该岗位的劳动者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0 p, s, \! _! [! C1 u* d(七)劳动定额,系指该行业或该岗位的90%以上的劳动者在计算基本工资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都能完成的工作量。
/ J4 x" z+ {- D8 V确定劳动定额,应当使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的正常劳动感到愉快。8 g1 ]$ r3 P5 l; t
(八)休息时间,系指能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休息权行使的时间,是支配权不受用工单位限制的属于劳动者权利的时间。
' u+ @0 J; X T7 e. m3 l8 r休息时间应当是有利于劳动者参加娱乐、科学技术学习,应当有利于改善劳动者个人和家庭环境的时间。
+ b. o# e7 [1 l9 Z d9 O" `(九)基本工资,系指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依据劳动者的技能及工作岗位需要承担的责任,根据用工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在适当范围内约定的,用工单位购买劳动者的技能的时间支配权,并且是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的时间支配权,使劳动者可以提供正常劳动而产生的工资,是劳动能力的价值对单位工作时间的市场价格,是社会和市场认可的劳动能力对工作时间能够创造财富产生的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以模糊的或混合计算等形式约定的劳动报酬视为基本工资。
& R! D" l; R" p- q" j: w) K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工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基本工资是计算津贴、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基数。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的总和是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工作岗位的超时加班工资,按批准的周期内工作时间超过批准的工作时间发生日确定加班工资的比率计算加班工资。
/ ]4 j( t# M4 [(十)津贴,系指劳动者从事岗位工作时,由于某种客观原因,用工单位应当依法给劳动者的补偿。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津贴,不免除相关客观原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或者伤害的责任。
# F* E; n1 u& y* [. {% B(十一)补贴,系指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为了从事岗位工作所承担的技能成本的补偿,包括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补贴。补贴不得低于劳动者劳动力技能成本的总和的有效分摊。8 G8 q! k% Q8 Z7 b4 W' r) L8 E1 x
(十二)奖金,是用工单位向劳动者应当支付的额外报酬;超过劳动定额的奖金不得低于对应的加班工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经常性奖金、奖项的设定由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与用工单位依法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临时性奖金、奖项的设定,用工单位应当获得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认可。
1 {3 a) x. {. r3 P) p8 l" G(十三)劳动力技能成本收益,是劳动者为了从事岗位工作所承担的劳动力的技能成本的回报。劳动者的劳动力技能成本应当是用工单位资本的组成部分,用工单位应当按同期的资本正回报率支付劳动力技能成本收益,用工单位的资本回报率为零或负者除外。6 p4 Y0 p9 t1 l4 q8 K
(十四)支付日期,是由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具体的支付日期。基本工资、补贴应当约定当月预先支付;津贴需要当月底统计才能确定的,可以约定次月支付,否则按最高额随基本工资先予支付、次月平衡;奖金的支付日期依据奖项设定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力技能成本收益,于会计报告公布日支付,但每年至少两次。
$ l9 u' i) }- k" K, i9 `# d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未按时支付即构成拖欠。, K5 y, A5 O& q& Q( K9 Z9 b
(十五)相关保险,系指用工单位按规定、要求,作为投保人,为劳动者足额购买的商业保险,保费由用工单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人身险、意外险、财产险、技能险、疾病伤残险等。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未能及时赔付的,用工单位应当先行垫付保险金;保险受益人不承担善后理赔工作及费用的责任;用工单位不按规定、要求为劳动者购买或没有足额购买相关保险的,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并且不受责任限制。3 l% Y, |6 V; C2 e: z- d
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按下列原则分摊责任和限制:$ t2 D$ P' J1 s
(一)劳动者应当谨慎工作,维护用工单位的利益,劳动者的责任应当由法律认定。
3 O. d+ s1 j# g6 f8 L$ o* J V(二)劳动者单方面故意、或明知、或轻率的作为或不作为或疏忽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过失责任,用工单位应当依法追究。
; `4 A, J5 |) U! Y' C& f5 A(三)用工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的劳动力技能成本收益的,免除劳动者的非故意、或非明知、或非轻率的作为或不作为或疏忽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过失责任;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力技能成本收益的,劳动者的非故意、或非明知、或非轻率的作为或不作为或疏忽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过失责任,用工单位应当依法追究,但受上一期劳动者的劳动力技能成本收益的限制。' I6 D, i% G, S @2 p+ h: Q/ H
(四)用工单位或劳动者,一方违反劳动合同或国家规定,导致另一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将遭受更大的损失或者国家利益蒙受损失的,另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并视依法请求权利保护为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继续被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不受不利的影响,至违反方承担全部相关责任完毕时止,中止方应当及时继续履行。双方互有违反的,中止期间的权利按因违反而产生的责任反比例分摊。
# L+ a! l* u/ X6 I8 d( Q" C(五)用工单位对试用期内工作的劳动者或基本工资略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的劳动者的过失承担完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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