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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zgjj.gov.cn/SearchResultNews.asp?Classid=&id=204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
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出台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已于近日公布。该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若干规定》在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市单位和职工缴存、补缴住房公积金等问题作出了更具体、明确的规定。全文共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和范围,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补缴依据、时限、方式和程序,领取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的免缴准则,以及对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有关单位在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中的基本要求等。《若干规定》的出台,在推广住房公积金制度、解决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历史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将产生较大的推动作用。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7〕1号)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全文已在本网站上登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本中心反映。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
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穗公积金管委会〔2007〕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驻穗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一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当按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 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条 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不缴或者少缴。
第五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前,违反有关规定未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缴。
补缴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4月2日期间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原《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补缴1999年4月3日以后期间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补缴应当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足额补缴。
第六条 一次性足额补缴有困难的,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可以按以下方式之一补缴,补缴金额应当在一年内补足:
(一)制定补缴计划,分期分批足额补缴。
(二)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为零),一次性补缴。
(三)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分期分批补缴。
第七条 降低缴存比例申请及补缴计划,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同意后,于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无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直接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再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对于缴存基数低于或等于本市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部分可以不缴存,且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九条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应当加强与工商、税务、民政、劳动保障、机构编制和社团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设立、分立重组和解散等情况。
第十条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公积金△ 管理 通知 抄送: 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
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省建设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
体,各大新闻单位,各县级市房改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部 2007年2月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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