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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于转型,毁于规避”,-破解《劳动合同法》“十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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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22:15: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可不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员工手册签收是不是规章的公示?选择劳务派遣是否为了降低用工成本?4月20日晚,在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举办的中欧沙龙上,著名人力资源实战专家-就《企业管理面临〈劳动合同法〉挑战与应对十大误区》进行了精彩破解。. [ r5 |% o( _* Q: w% ~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颁布实施以来,来自劳动法学界、律师学界、经济学界的各种解读行销于世,让很多企业在面对这部划时代意义的重要法案时无所适从。在此背景下,亚洲第一商学院---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特意举办了《劳动合同法》专题讲座,并邀请了在中国劳务法学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著名人力资源专家、中国劳动关系学会理事、-集团人力资源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先生作为主讲嘉宾。# D; b' a( w5 c: g4 t9 | 作为“新人力”理念的提出者,-一开讲就提出,《劳动合同法》因其社会法的属性,以及对民法基本原则的正面否定的特性,所以一般律师从根本上讲是理解不透这部法案的,甚至一些劳动法专家对该法的解读也存在一些常识上的谬误。在此之前,-还对以张五常为代表的经济学界进行过批评,“经济学家不懂劳动合同法”。 3 Q& I; K* z- t0 L: ^ 对于争议较大的“《劳动合同法》偏袒保护劳动者利益”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于铁饭碗的回归”说法,-在演讲中表示这样的解读是片面的,《劳动合同法》是对社会关系在立法中的平衡,之所以产生这样的看法,是因为过去只注重对企业的保护而忽略了劳动者,而现在突然收缩了企业的操作空间产生的错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多数人理解为退回到了“铁饭碗”时代,这也是不对的,所谓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而不是“无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完全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出现法定的解除情形时解除。 1 C; n7 Y* W( O 同时他表示,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劳动合同的签订一直被认为是劳动关系确定的唯一证据,这是不对的。在国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主流的、常态的,只有特殊情况,比如外国劳工,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国家要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过立法,进行制度引导,让它最终成为主流。所以,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同于“铁饭碗”是错误的,也是对《劳动合同法》最大的误解。 0 o0 g2 C A2 R0 x 讲座中,他还对《劳动合同法》中容易产生误解的法条做了解析。他认为故意中断合同的连续性是不可取的,而用人单位规章的用员工签收形式代替公示、随意变更员工工作岗位、签订所谓的劳务合同等同样不符合法律规定。4 ]3 R8 S e" i. o 最后-忠告参会的二百余名来自知名企业的人力资源从业者说:“企业管理,成于转型,毁于规避。面对《劳动合同法》,不要偏信一些所谓‘劳动法专家’给人力资源管理者所开出的规避法律的处方,对法律最好的‘规避’就是理解并遵守法律,因为在法律规制之外还有人力资源管理的巨大空间。” ) `& B, H% \1 d6 w: q+ R2 m. C . w7 [% G4 e6 F; f6 ^ 来源于HR管理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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