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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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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4 12:04: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 m6 `! W5 d; z- H3 F) O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f' @: v( l5 y$ N( i0 S  第二条 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5 ?* Y/ k: b- a1 i- z, Y   第三条 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7 ?- z' S2 Q- H/ Y% S! ?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9 ~: s' H! _4 K4 A   第二章 奖  励 ) Y& f) k. W7 w% g$ |" D  第五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7 S$ I& i+ x5 {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 w$ }7 y- l0 i; M) C# t' A9 D  (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 A, x" _& ]# b3 W8 t/ [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 - t' y# x3 C4 k) F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G1 u# H& ?$ e! \- E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2 ]/ _! p* G6 j3 y0 u  (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 M9 @' _8 F8 _) q; k! q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p. C2 ]& ^0 {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A9 m4 U- }7 F   第六条 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 o6 R) \& r( f0 q' g  第七条 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 K) f# ~/ s9 |9 n" r9 V8 \  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 6 X r; {+ C+ }& g, W$ u  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 , W; I& q, D7 G; R* p  第八条 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1 l* P: Y7 W7 L& x4 P9 p# j   第九条 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 ( G4 X7 \" e' u$ Q1 Q" Q v9 A  第十条 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3 p2 i2 o8 z0 q% w% V3 q8 w* |+ f   第三章 处  分 2 q! I* i# v) c+ ~  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2 j5 p' K9 c9 L1 i+ }1 I$ q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9 O! V _0 T) Z2 X+ Q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1 |5 u+ x4 t; @/ }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3 G! N* J) C: S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 b, }$ ]" r( I) \ i" |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 l, Y% Q& y9 @5 J# x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I! ^) v) Z' k- t. C8 t& g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4 Y1 h/ {3 F/ _) G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3 h" L9 {0 w$ ^( J) I. A  第十二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O$ E, T- w, \   第十三条 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 T/ c0 _' V/ Z' d o2 l& U; a  第十四条 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9 ?! s% ~1 ]+ k1 B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z0 ?% _ |/ g' `" [   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 2 {* _4 T. l: c  第十六条 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U5 b, Y; d$ E, u   第十七条 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7 c! r9 I- p3 Y# N3 d: {  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j3 u3 L' [+ Y& H7 s$ m9 t/ O   第十九条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8 b$ \" B/ S/ [( e  第二十条 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6 d# w* F" c0 W$ V! ?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6 Q8 K& o1 p9 [' V# j   第二十一条 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 o" _. n8 O8 P( |  第二十二条 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7 {1 `/ s& ]1 Y6 k  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者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 / H5 K6 m& `+ ~% j7 ~1 y& E/ Z7 `) Z  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迁入地公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迁回农村的,生产队应当准予落户。 / _0 ] z) k7 G- ]- a, ]  第二十三条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 P2 c& Z% t$ [- I# T9 c$ B  第二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3 X0 R9 l u: c9 \/ G- y7 G   第二十五条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6 a7 |/ M0 \. g4 }   第四章 附  则4 W& M. U6 g0 s- Q; ~! ^9 R   第二十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订实施办法。 # g! B- C, a9 ]; s+ R  第二十七条 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u& f& T- o/ t7 o) \2 i9 E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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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4 12:19:00 |只看该作者

RE: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加精奖励!多谢提供!继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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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7 11:41:00 |只看该作者

RE: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em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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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 10:56:00 |只看该作者

RE: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我下载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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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 16:39:00 |只看该作者

事易时移 变法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法规还在执行,那帮*人也不知道整天在干什么,几十年的社会变迁,也不修改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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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17 15:11:00 |只看该作者

RE: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这样的条例应该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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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17 15:54:00 |只看该作者

RE: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这样的帖子加精呀?[em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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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2 23:13:00 |只看该作者

RE: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对于经常请假的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处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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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 16:29:00 |只看该作者

RE: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这个规定确实是太老了[e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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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9 11:09:00 |只看该作者

RE: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em16]太落后了,立法的那帮人在干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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