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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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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8-18 13:52: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 1 W3 a7 ^* Z0 X十六、《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自行和解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如何处理? ; z& H8 W" b# @ d1 w! h1 l  答: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后,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撤诉申请。仲裁委员会收到撤诉申请后,应制发仲裁决定书准予撤诉。/ q F2 y. T/ A% U0 i1 r d U; R   十七、《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说明理由”用什么形式? 3 v) L' p* t1 C  答:仲裁委员会对经审查不符合受理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向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 D+ y1 u# E, n  十八、对查无下落的当事人,如何送达仲裁文书? & ?1 O0 `, O4 b8 n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需要送达的仲裁文书,受送达人查无下落的,可以采用公告的形式,公告中应确定视为送达的期限,逾期即视为送达。 a( p3 T7 q. w% r   十九、在规定的办案时间内,如遇特殊情况,致使劳动争议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是否可以“中止”审理? * e. x3 \7 M4 z  答: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如遇有特殊情况(如向上级单位请示等待答复、仲裁委员会之间委托调查、进行鉴定、当事人患病或因故不在本地而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等不可抗力事由),致使劳动争议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中止审理的理由和时间,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后中止审理。规定的办案时间应扣除中止时间后合并计算。# |4 m! q+ p( I4 i& R   二十、《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是否应理解为仲裁费全部由申请仲裁人承担? + w4 t, U8 d4 f$ v# l' o' u  答:《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意思是要求申请仲裁人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根据规定,仲裁费分为受理费和处理费。受理费由申请仲裁人预交,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预交。结案后,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处理结果,确定双方当事人实际承担的费用。 ; H4 E7 E6 c5 \( V& \ E) C  二十一、《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工人”包括哪些对象? ) f: P3 `1 z8 F& i  答:包括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人等。 2 y* U* P- l. z' w  二十二、《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条例》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在受理争议时如何掌握? 1 f& a0 U5 f' T4 U7 s  答: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凡符合《条例》规定受理范围的,且仲裁申请人又在规定的六个月申诉时效内提出申诉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按《条例》的规定处理案件。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属于《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受理范围的,如果仲裁申请人在《暂行规定》规定的申诉时效内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按《暂行规定》的程序处理,《暂行规定》没有规定的,按《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如果仲裁申请人在超过《暂行规定》规定的申诉时效后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则不予受理。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不属于《暂行规定》规定的受理范围,而属于《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诉不超过六个月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按《条例》规定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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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8-18 14:06: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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