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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高温作业每月可领150元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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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 17:17: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P><STRONG>各位的公司怎么应对呢?是执行还是纯当没有看到?请各位讨论</STRONG></P>
<P><STRONG>-------------------------------------------</STRONG></P>
<P><STRONG></STRONG>&nbsp;</P>
<P><STRONG>每年6~10月发放高温津贴</STRONG></P>
<P>  记者昨日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我市废止了2005年出台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将按照2007年卫生部和省劳动保障厅分别发布的两个通知执行,按照这两个通知,用人单位每年6~10月发放高温津贴,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P>
<P>  记者了解到,2007年卫生部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减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P>
<P>  同样是在2007年公布的《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则对高温津贴做出了详细说明,规定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10月,可在企业成本费列支。考虑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通知”同时规定,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标准的,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P>
<P>  该“通知”还指出,用人单位应将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每年6~10月期间,用人单位除发放高温津贴外,还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P>
<P>  单位发放了清凉饮料,还要不要发放高温津贴?劳动部门专家表示,每年6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但不能代替高温津贴。市劳动部门表示,如企业不执行相关规定,劳动者还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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