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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在某单位服务10余年,现因个人原因向单位提出辞职,因为去年参加过一次脱产三个月、培训费用900元的培训,当时培训结束后的差旅费等单位一直已各种理由拖着未给我报销过,现在我辞职单位竟然要我赔偿3万余元(这些费用包括培训期间单位给我缴的养老金、失业金、医保、公积金等),他们的依据是我进修前与单位签订的一份培训协议。协议中的部分条款摘录如下:
) ~* `/ I+ W! \ “乙方承诺进修期满后为甲方服务时间不短于10年……”
/ Q# r' O$ [/ h# ~“双方商定,乙方在本协议第五条中承诺的服务期限内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赔偿甲方为其支付的全额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进修满12个月,按离职前一年度本人总收入的3倍计算;……”——这条中的全额费用是指:“乙方进修期间的基本工资、劳保福利、绩效工资等”
+ n% ^0 U3 v3 C8 w这份协议虽然当时就觉得非常的不公平,但考虑到本人在此单位工作了十余年一直未得到过任何进修的机会,况且培训费仅900元,当时就签下了,协议的签定日期是2007年。1 y5 x( X, M4 }1 Z" s/ L# `7 j
我想咨询的是,1、单位这样做合理吗?2、如果不合理我该怎么做?3、我的问题能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条例解决吗?4、新劳动合同法补充条例中 “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具体是指哪些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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