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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话题]员工与企业所签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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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 09:53: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节后刚上班,接到社保稽核的电话,说有员工投诉未买社保,要求报送材料。赶紧落实,发现是一名曾经和公司有过劳动争议的员工在争议未解决之前的投诉,这里要说明一下,劳动争议已经在劳动监察大队的主持下调解完成,公司和该员工签了协议,约定公司就劳动补偿、社会保险等一次性支付员工现金,员工不再就补偿、补买社保等问题提出异议,且该员工已经离开公司。



; O5 n) u2 ]$ @: l- x

     于是带齐资料,包括员工签字的协议、收到协议补偿金的收条等送社保稽核,但社保稽核提出:公司与员工所签协议属于内部协议,社保稽核不予认可,要求公司或者找员工去撤诉或者给该员工补交社保。问题是:1、该员工已经离开公司无法联系到。2、公司已经根据协议计算了补偿金额并已经一次性支付。3、本案处理结果已经在劳动监察大队有了备案。



. K( i$ H5 a0 @ J

     大家没有没碰到过这样的事情?如何解决的?呵呵,如果没有就算是给大家提个醒啊!



: m" y) r8 ?9 P B. ^: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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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1-12 11:45: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员工与企业所签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我也等待高手解答.对这类问题有点迷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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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 13:11: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员工与企业所签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对楼主有以下疑问: # w8 _1 o( D) Q6 j. i1、当时约定“公司就劳动补偿、社会保险等一次性支付员工现金,员工不再就补偿、补买社保等问题提出异议”,那补偿中是否包括未替员工缴纳的社保金额(我指的是公司部分)?一般遇到社保纠纷,我们主张替员工补缴社保,同时员工必须给出自己承担的部分。这样的操作利于企业规避社保局查处风险。7 A2 n3 |' Z. B5 i 2、既然是在劳动监察大队的主持下调解完成的,本案处理结果又已在劳动监察大队有了备案。则应该不属于内部协议。当事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应该有劳动监察大队人的签名,或是监察大队出具的证明。该资料是否一并交社保局? $ _# n0 ~. b9 a8 [) H若实在无法与该名员工取得联系,最好是先与社保专管员沟通(这个为什么应该懂吧),再带好所有材料与社保稽核人员说明情况。[该办法前提是,公司与个人当时的协议中的补偿金额中包括公司所应为员工缴纳的部分,说明公司已尽义务,而是员工自行放弃其享有社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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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 14:24: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员工与企业所签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既然“公司和该员工签了协议,约定公司就劳动补偿、社会保险等一次性支付员工现金”,对于社保稽核的答复就是“可以对该员工进行补缴,但当时补偿协议中已经支付现金给该员工,让社保联系该员工,退回该部分补偿款,连同员工个人应承担部分,一同由公司进行补缴,估计该员工也不会同意。”此时问题就不是公司不同意补缴了,多半是该员工不同意。

. b) Y6 l" ~! y! S

但以后一定要注意,如同“飞天小猪yin”所说,在签订一揽子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明确说明包含将社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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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 14:26: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员工与企业所签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关于社保的问题,企业只能交没有办法,任何协议都是无用的! ) E8 f8 T5 D, @1 k; Z; V1 ^5 X它不能超过法律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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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 17:07: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员工与企业所签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虽然我们还没有碰到过这样的问题,但是确实应把此做为一个提醒,在以后的工作中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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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 21:59: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员工与企业所签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最近我们公司也发生了一件类似的劳动争议。最后选择了调解,公司为员工补交养老保险费。 ?- m4 r; H6 L: R4 w1 n/ ~ 这种情况在我国很普遍,我想如果每个员工都以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话,每个企业都会在一夜之间参加社会保险。 : h6 T1 q6 d0 \- D' H对上面的公司的处理方式,我不甚赞同: 0 O7 p4 m* M& p首先,社保是国家强制规定要缴纳的,你们虽然与该员工调解完成,但是你们却违反的国家法律,并且如果每个员工都一样要和你们打官司,你们奉陪吗?你们这种处理方式为自己今后的争议卖下了隐患。 ' y* `8 u7 ?' U, S4 h其次,社保费真正到自己手里的部分是比较少的,大部分属于统筹,你们为什么不补交而是选择补偿呢?你们的补偿是不是能起到和缴纳社保一样的效果呢?我很怀疑。% m) v1 R m5 {) _ 3,你们的协议让我看也是无效的,因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社保是强制性要求,怎么能通过协商就代替法律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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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 09:44: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员工与企业所签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碰到过这种情况:新社保条例实施后,有一些员工不愿意购买社保了,原因很简单,以前单位缴纳部分有2%计入个人账户,而现在单位缴纳部分全部计入统筹账户,也就是说员工如果退保只能拿到自己每个月交出去的那些钱。也许大家会说,要一直买社保才有保障啊,不要无故退保啊!但对于很多年轻对对外出务工人来说,谁会考虑到在一个城市退休那么远?9 v7 k; m" l x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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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 11:50: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员工与企业所签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首先我肯定不同意上述做法,为什么呢? z* x6 u6 ?! D$ g( B n 其一:上述做法明显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要求的部分条款不符,二法要求必须走法律程序之路,而上述做法则正是避开了法律的严肃性,当事件发生后,不是积极地寻求法律援助,而是采用私下里了难的办法,瞒以为,只要付给了钱就可以解决一切问题,怀抱一种绕幸心里。( w. z$ b5 F6 G/ e4 `4 v6 I 其二:公司在前期做法上存在很大的错误,当员工招聘进来后,认为给了工资就无须再为员工办理其它什么,更没考虑要按法律法规给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等,以为这样可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而完全剥夺了员工的权益。6 W0 W1 e/ ?. e Z! X 其三:公司高层法律意识淡薄,过去常说的“只顾低头拉车,不抬头看路”,导致公司与员工间产生因劳动关系引发的法律后果,这种后果其实是可以完全杜绝的,只要公司按照法律程序办。 ' w$ G0 S# V& w9 h- |- q其四:当危机发生后,企业如何应对是非常重要的,上述事例说明,发生之事后,不应该私下解决,以为按国家收取的费用付给了员工就万事大吉,这是一种对国家法律顾之不理的心态,说白了就是一种钻法律空子的心态,到头来,必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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蹲着玩尿泥 + 10 嘿嘿,高手就是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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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 11:56: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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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renjun0618 于 2009-1-13 11:54:00 发表
这正所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quote]

4 P4 d$ l R* G% @

 

& H. ~" n5 g9 N( _5 D4 j/ K

很多时候可以私了,很多时候不宜私了。

4 B' g% X$ v& Z' x1 B

因为私了解决问题不彻底,还会有很多后遗症。

) j; T/ l& P3 A& J: r) T2 U1 J- R

贪图一时便宜,终会带来无穷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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