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1998年2月2日进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至2007年12月25日终止的劳动合同.2007年10月29日,张某以有病为由开始休病假.在2007年11月,公司多次将终止合同书邮寄给张某,告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顺延至医疗期满,并要求张某到公司签订医疗期协议,张某的医疗期为2007年10月29日至2008年7月28日.2008年6月23日公司再次通知张某医疗期满劳动合同即终止,张某予以拒绝.2008年7月30日,公司向张某发放了医疗期终止后工资结算及档案转移通知.2008年8月6日张某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问题是新劳动法规定是在2008年1月1日生效,但是张某的劳动合同本来应该是在此之前就到期.张某利用医疗期限把自己的劳动合同期一直拖到了新劳动法实施后,由此造成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情形,请问此种情况下,1、张某能否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连续工作十年满是否不应含有医疗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