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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马上引来公众高度关注。昨天,一些知名养老保险专家认为,虽然草案现行转移办法操作性要强些,但仍然“不彻底”、“有障碍”,且与《社会保险法》草案内容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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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规定仍存“障碍” / j4 R" |, |; o9 }0 \, j
按现行办法,一名参保人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能带走的只是不多的“个人账户”,单位缴的统筹部分是带不走的,转入的资金量不能满足将来发放养老0 f& [- K" T, k3 J/ D
金的需要,结果,造成“转移难”。显然,转移接续草案考虑到这一因素,改为既转“个人账户”,又按12%比例转移统筹金,希望能平衡转入地与转出地的责任。 , w- `: P$ Z" d. N! i! v+ z* P
对此,中山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申曙光教授直言,即使这两部分都转,随着退休职工平均寿命的延长,退休后领取养老金平均越来越长,转入的金
7 s5 H. h7 U" M7 h. y- {额仍可能不够用,在平衡转入地和转出地责任上,方案并不“彻底”。同时,为了解决“趋富效应”等问题,方案对已满5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40周岁的女性转移
|. X6 V, ~4 m# H# @$ w作出限制,对其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人员退休地的确定也作出限制,设下了实际缴费要满10年的门槛,仍做不到“无障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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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与社会保险法矛盾 , e7 U+ `" t# D
申曙光说,该草案还与刚刚征求过意见的《社会保险法》草案矛盾。《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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