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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VS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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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7 15:42: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甲乙双方在《劳动(聘用)合同书》(以下简称劳动合同)中第1.1条约定了首次合同的固定期限“至20061231止”,并约定了首次合同可自动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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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合同规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希望在本合同期满后延续合同的,应在本合同到期前3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本合同期限自动延长一年,所约定的各项条款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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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31日到期后合同自动延续一年,即从2007年1月1日到2007年12月31日(此阶段并无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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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双方于2007年8月签订了一份服务协议,协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同意并确认原本在20071231终止的劳动合同延续到200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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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请教下。20081231日单位是否可以合法终止其员工劳动合同?当时合同约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希望在本合同期满后延续合同的,应在本合同到期前3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本合同期限自动延长一年,所约定的各项条款继续有效。”是否对2008年12月31日到期的服务期协议有约束力?劳动者能否以2008年1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为理由提出双倍工资?

& p" O6 n, I1 J- \! A" x$ b

 

& c+ E5 d& ^: e& E! [, q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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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3-7 17:08: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劳动合同VS服务期

1、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需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1 T Y; k. W2 s, b& f2 t% C2、无约束力; # T: h# i4 h. O8 E% C3、不能提出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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