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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南极人 于 2012-9-12 16:02 编辑 % D: L$ b' _ J* E0 N: C0 U5 n: d, }
! U- O3 r, i: S, h 双倍工资差额是必须要支付的,只要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管是由于什么原因,用人单位相对双倍工资差额来说没有豁免权。从楼主提供的信息来看,案子基本上是输定了,由于如因劳动者的责任导致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未予以终止的,仍需依法支付二倍工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当明确:! l" b5 P2 {- h, [
《劳动合同法》 & y5 J8 q1 }4 a/ R9 G6 Q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0 z( F/ {/ a+ G4 P/ e# k' u: L《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m8 Y3 T6 r! b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a" S1 m+ V4 j/ E& M& n3 x q3 x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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