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 原帖由 我是一个任性的孩子 于 2009-2-7 20:29:00 发表 这里专业人士多,问个我们几个HR同学都不能确认的问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人事专员和法人书面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分别与自己签订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劳动合同,在法定意义上究竟是有效还是无效的呀? 1 j4 H1 c# e" f; g; y7 ]: _
! Q. B: V5 ], ^8 J法律规定只是不能双方代理,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和其他民事合同一样,用人单位栏目只需盖章即可生效,无需签名。这样不存在双方代理的问题。至于代理的法律意义,请向法律系的同学咨询。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几个HR同学已经比较过几乎所有的全国性劳动法规及各大主流省市的相关条例文件,不同省市对于分支机构负责人是否有权限代表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目前看来不太一致,有的明文允许有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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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规定,如果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不能和国家法律相抵触,这个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已经规定了。不管怎么规定,用人单位作为民事法人,它的确认行为以盖公章为准。至于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也请阅读民法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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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说明下,法律对亲属回避,只限于仲裁、法官以及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办理相关公务,对于民事行为无亲属回避制度。所以三姐妹之间不存在法定回避要求,如果他们内部设计回避制度,那么属于意思自治,法律并不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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