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书 9 E, d" W9 e3 T, f& K0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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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重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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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重庆市###公司 . e+ l- _$ g4 L, l) p! w* d/ X
9 C/ h6 ]0 A. X( C8 I l' z/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劳务派遣合作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共同签署本协议,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执行。
' E5 y3 n# k; M+ @" C) ?一、劳务派遣服务的基本方式
+ [ @3 K: ~/ j9 s9 b; D第一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向乙方提出用工需求,包括:需求人数、岗位要求、岗位的工作内容、待遇、数量及其用工方式(全日制、非全日制、临时工)。
, ^6 |# [1 e) Q( r3 r4 G$ x第二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信息,向甲方推荐符合条件的派遣员工(乙方也可以委托甲方自行选聘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并将其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户籍类型、文化程度)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劳务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甲方将其退回乙方。
6 @7 Z9 `* l. v3 y& ~, s, x第三条、 乙方与乙方派遣到甲方公司工作的派遣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书,建立劳动关系,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到甲方从事甲方指定工作。 4 [' e* o f6 ]/ z9 P
第四条、 乙方与全日制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必须明确约定基本工资,具体数额由甲方书面告知乙方。 4 V% @2 c" N" }' v7 K9 i
二、劳务费
) m9 g3 |* H2 l V2 E第五条、 派遣人员在甲方服务期间的劳务费按甲方公司正式员工同岗位标准按月结算给乙方,由乙方负责发放。 # o; V# D# s% S. h* v2 J6 y
第六条、 为方便甲方对派遣员工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管理和考核,乙方委托甲方每月对其所派遣员工进行考核,将其考核后的劳务费分明细制表交给乙方,由乙方在每月18日前将上月的说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发放给派遣员工本人。
- u6 A( J( e2 ^第七条、 乙方不得克扣甲方支付给乙方派遣人员的劳务费,因克扣劳务费出现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 q/ E# b% a' j* o; L
三、社会保险
7 L$ A6 k- A! S第八条、 乙方按江津区社会保险政策的规定,从与所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根据被派遣人员的不同类型及其企业的用工方式,为被派遣的人员办理不同的保险(城保、农保、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各类保险缴费基数及其费率按重庆市江津区社保政策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6 F8 r8 q1 d% F6 B: s第九条、 派遣人员在甲方从事劳务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严格按《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中凡涉及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N6 `& W+ z! _. x第十条、 甲方应承担派遣人员的各项保险费用,由甲方按规定比例,按月结算给乙方,由乙方向社保机构缴纳;派遣人员本人应承担的保险费由乙方按规定在派遣人员劳务费中代扣代缴。
# b$ a. W, E8 Y, M四、管理费的支付 * l+ ~# s5 B7 A% O6 j3 ]/ j
第十一条、 甲方支付乙方所派遣全日制人员的管理费标准为##元/月/人。
1 _# l/ q+ s z* u9 `0 U第十二条、 甲方支付乙方所派遣非全日制人员的管理费标准按其劳务费总额的##提取。
% p1 c6 ?1 [. s$ j- e& ?第十三条、 派遣人员工资、管理费、税票费、和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统称劳务费,均有甲方承担,并按月结算。具体程序为:甲方每月 6 上月的劳务费结算清单→乙方在收到结算清单的 3 开出劳务费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劳务费划拨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在每月18日前将派遣人员工资发放给派遣人员。
( x. G! Z( m' ?6 i$ N/ |乙方银行用户名: ; B6 ^% O# g- B) E# O
帐号:
& h7 n3 c9 j- L/ v8 ^开户行: ! \4 j' A' W) v; ]& F* P
第十四条、 乙方不存在垫付工资等费用的义务。如甲方因特殊情况确需乙方临时垫付的,甲方必须提前向乙方申请并征得乙方同意。 " {# U }: l C- P- X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4 N+ x2 j2 a4 q! q
第十五条、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卫生条件、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的相关规定,并对乙方派遣员工进行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培训。
2 d9 F: {9 u; e! e) L# d* `( u第十六条、 甲方负责对派遣员工的日常工作管理,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派遣员工的工作能力和表现,依法安排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 0 c3 s4 b! U& f6 i5 M- ?' K2 N8 {
第十七条、 甲方有权根据派遣人员的能力和表现调整其工作岗位,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退回给乙方,退回时将相关事实证据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乙方备案;
\5 m n n* { k5 o8 z第十八条、 派遣人员违反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有权依法按照相关制度给予其批评、警告、经济处罚直至将违纪员工退回乙方。甲方在做出处罚时应将被处罚人员的相关事实证据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乙方备案。 * P( O5 b1 z! ?% G* h. k) S$ B" u
第十九条、 派遣人员违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出现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甲方可以随时将派遣人员退回乙方,退回时将相关事实证据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乙方备案,让乙方处理与派遣人员的关系。 * y( O6 |1 u, ?- {5 q
第二十条、 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甲方在协议期内要将派遣人员退回给乙方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及派遣人员本人。
& g2 o- H. L7 z N' c& |第二十一条、 派遣人员在甲方服务期间,与乙方发生劳动争议的,甲方可协助乙方处理。 " ^8 P4 D [1 X/ c* p( F$ a1 q
第二十二条、 派遣人员在甲方服务期间,因岗位工作安排、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与甲方发生劳动争议的,甲方应会同乙方协商解决。
2 B% X/ v) V! q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7 O! h$ _3 p3 R+ F# b
第二十三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工资政策为派遣员工定期发放工资,甲方工资应符合当地政府最低工作标准的规定,并随政策调整而及时调整,甲方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应按照《重庆市工资支付条例》执行,同时由乙方代为缴纳社会保险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U5 r! E! ]+ `* o% n1 s9 p$ ~第二十四条、 如因派遣员工个人原因导致乙方无法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将由该员工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有权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其从甲方撤回,并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甲方须予以配合。因不可归咎于乙方原因导致该员工被撤回,乙方不对甲方或者该员工承担任何责任。
( H2 p3 Z5 n( T7 r: N# N9 e4 K第二十五条、 派遣员工发生意外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由乙方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等的规定处理,如有需要,甲方应协助乙方共同处理。 , Z7 M$ i, @+ m4 P. E
第二十六条、 派遣员工涉嫌犯罪的,乙方应与甲方共同积极配合公安、司法等相关机关进行处理。 6 z5 l4 h* ~2 L0 C! e
第二十七条、 派遣员工不胜任工作或违反甲方或乙方的规章制度或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的,乙方有权对其进行教育、警告、经济处罚、从甲方工作岗位撤回,直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有需要甲方应配合乙方。 8 D, n5 i2 A5 s' U
第二十八条、 对于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正常履行完程序而退回的派遣员工,乙方应及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乙方要回收甲方提供给派遣人员的工作服、工作证等。 " r2 a# J4 B& W; \7 t' j/ F; e0 o6 U
第二十九条、 乙方要做好派遣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3 S( }% b; I# W, ], _. E第三十条、 甲方提出将乙方派遣员工劳动关系变更为甲方员工的,经乙方同意后,必须依法及时协助为其办理退工及社保转移等相关手续。
/ d1 N5 L6 m) Z7 j七、协议期限及其派遣关系终止
- ~) Q; _* Y, z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6 b# s2 m! _0 J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协议:
# V( ^" V5 v7 h( T: l/ M 1、乙方在收到甲方应付款项后未按时、足额发放派遣人员薪资的;
" n' e3 Q! E$ H7 o5 a2、乙方在收到甲方应付款项后未按约定为派遣人员交纳社会保险的;
* `; p" F+ L% V% M* i.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并对在协议期内的派遣人员做好妥善安置,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6 }% J5 _% }. D
1、本协议到期,双方或其中一方不愿意续签协议的;
1 n1 K, b7 h# f X$ d3 I& t; E2、甲、乙双方如遇企业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 }3 Z' Y! u0 F! O( W N4 c八、其他
$ N! \" k; s J- v1 P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如有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 F3 g, y! B2 s+ t' G# v' J/ v第三十五条、 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约定,约定条款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且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C4 ~6 H! I* u- L; s
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若有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8 o+ v6 L' D7 W+ |, k: r, _' q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违约金定为:以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为限。 : y @/ B/ i- D- r' @: P. ]: t8 v" Q' K
第三十八条、 甲乙双方均有对已经和将要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保密义务之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到该商业秘密公开时为止,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均不影响甲乙双方保密义务的承担。 , g& Q) w; M; B8 J4 D ?$ E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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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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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1 L! b1 e% X6 w- b# k甲方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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