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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否依据《竞争上岗协议》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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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15:38: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08年1月1日小张与某软件企业签定2年的劳动合同,岗位是从事软件调试工程师。08年3月企业制定了《竞争上岗制度》,并经过合法制定程序。制度中明确:公司可以根据竞聘结果,调整、解除劳动者的工作和薪金待遇。小张在制度中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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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4月初,软件企业开始施行竞争上岗,小张竞争其原岗位——“软件调试工程师”,由于工作业绩原因,小张落选,其原工作岗位被别人竞得。企业依据《竞争上岗制度》及《上岗考评表》(小张综合得分80分,竞得者综合得分90分,竞岗制度中有具体考核办法,及分数统计办法)等其他记录材料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给小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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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不服,进行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提出软件公司在没有与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私自调整本人的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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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认为,小张已经认可公司制定的《竞争上岗制度》,并签字认可,制度中已明确:公司可以根据竞聘结果,调整、解除劳动者的工作和薪金待遇。表示企业已经与小张就未竞聘上岗可解除劳动关系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一致,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也按时发放了经济补偿,并提供了小张签字认可的《竞争上岗制度》及《上岗考评表》等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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