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以个人名义雇佣某艺术团体舞蹈人员数名,从事舞蹈教学,每周末上课,按课时给予其报酬。朋友未办理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私刻印章准备与他们签署合同,让我立即劝止。这些舞蹈老师与艺术团体建立劳动关系,朋友只是在她们休假期间雇佣为其工作,并不影响她们的正常工作。 9 c2 M4 Y) V' G: `. [1 R0 g/ r
8 m) T) A& p* G- }( |( i: e% c
我的想法是:
3 f' N$ r- q3 P1 I3 C5 t( c1、以个人名义与她们签署劳务协议。由于朋友不符合用工主体,而对方也已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以个人名义签订劳务协议。
: O: ?$ o$ P. i, n' l! z2、让她们成为承包方,而朋友作为发包方出现,将舞蹈教学工作以任务完成的方式承包给她们,按课时给予她们相应报酬,也均以个人名义签定承包合同。
% ]8 G; f: b% ~. R0 X" c3、在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的最后注明:舞蹈老师在从事本工作时应该征求原单位(与舞蹈老师建立劳动关系单位)的同意,如果没有经过原单位同意而私自进行教学工作,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应由乙方(舞蹈老师)付全责。 " y L# Y$ a% Q. p6 z
8 Q% T; e1 h% W大家有没好的建议,都说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