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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一律缴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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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1 14:59: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山东省政府近日出台《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规定从10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这意味着,全省企业养老金在缴费基数与比例、待遇等各个方面,将实行统一标准。

   

 根据意见规定,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重大政策,均由省里制定和组织实施,各地不得另行作出规定或擅自变更。全省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一管理基金,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预算,统一信息系统平台和相关业务流程。

   

按照意见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高于或低于20%的市要按照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逐步统一到20%。职工个人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山东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参见山东省劳动厅网 站www.sdsi.gov.cn)。

   

 关于缴费基数,意见规定,参保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享受的丧葬补助费,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统一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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