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员工社保基数缴纳范围
保险项目 在岗平均工资(元) 基数确定范围(元) 执行时间
养老保险 2116 1270-6347 09.1.1
失业保险 2479 1487-7437 09.1.1
医疗保险 2479 1487-7437 09.1.1
生育保险 2479 1487-7437 09.1.1
工伤保险 2479 1487-7437 09.4.1
收入<社平60% |
社平60% |
社平60%<收入<社平3倍 |
收入 |
收入>社平3倍 |
社平3倍 |
养老:单位20% 个人8%
失业:单位2% 个人1%
医疗:单位7%+6.4元 个人2%+1.6元
工伤:单位1%(比例与行业性质有关)
生育:单位:0.5%
住房:单位5%——20% 个人5%——10%(总额不得超过25%)
7月1日起,西安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有所调整,月缴存额的上限和下限分别为967元和49元。
2008年度西安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9749元
西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479元)
2008年度陕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5391元
陕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16元)
陕西省和西安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2009-03-16 22:55
一、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的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1995]1号。一类标准为200元/月;二类标准为175元/月;三类标准为150元/月;四类标准为125元/月。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陕劳综发[1995]05号。渭南市(含渭南市经济开发区)、韩城市、华阴市、大荔县、澄城县、富平县、合阳县、华县执行四类最低工资标准125元月,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发[1997]49号。在陕政办发[1995]1号文件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每类标准增加20元月,从1997年7月1日起执行。一类标准为220元/月;二类标准为195元/月;三类标准为170元/月;四类标准为145元/月。
三、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陕政发[1999]54号,在陕政发[1997]49号文件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每类标准增加40元月,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一类标准为260元/月;二类标准为135元/月;三类标准为210元/月;四类标准为185元/月。
四、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131号。在陕政发[1999]54号文件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每类标准增加60元月,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一类标准为320元/月;二类标准为290元/月;三类标准为270元/月;四类标准为245元/月。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渭南市属八个县(区)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的批复,陕劳社会函[2003]247号。
临渭区(含渭南高新区)、韩城市、华阴市、大荔县、潼关县的最低工资执行标准由三类区调整为二类区295元月,蒲城县、合阳县、华县的最低工资执行标准由四类区调整为三类区270元月,澄城县、富平县、白水县继续执行三类最低工资标准270元月。
五、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61号和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渭南市属八个县(区)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的批复》陕劳社函[2003]247号文件,
一类标准为490元/月;二类标准为460元/月;三类标准为430元/月;四类标准为400元/月。
渭南市含临渭区、韩城市、华阴市、大荔县、潼关县执行二类最低工资标准460元月,澄城县、富平县、白水县、蒲城县、合阳县、华县执行三类最低工资标准430元月,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六、根据《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2006年109号),以省政府同意,对我省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予以适当调整提高。《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95号。
一类工资区540元/月;二类工资区500元/月;三类工资区460元/月;四类工资区420元/月。
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均应按此通知执行,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08年西安市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6元/小时,详细请看全文
各区、县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曲江新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7]128号)的规定,从二○○八年元月一日起,对我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执行一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6元/小时;长安区、户县、临潼区执行三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52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8元/小时;周至县、高陵县、蓝田县执行四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4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4元/小时。
二、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有关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注:西安市地区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为一类地区.,西安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参照陕西省公布的历年最低工资一类标准.
关于公布2009年西安市
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尊敬的客户:
根据陕西省社会保障《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二〇〇八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函〉》、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2009年度医疗保险、工伤及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审核工作的通知》(市医保中心发【2009】16号),以及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公布2009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各项保险的具体操作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 各险种缴费基数
自2009年起,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其中:
1、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2008年度陕西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116元,凡员工工资低于1270元/月的按1270元/月作为缴费基数。员工工资高于6347元/月的按6347元/月作为缴费基数。
2、 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2008年度西安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为2479元,凡员工工资低于1487元/月的按1487元/月作为缴费基数。员工工资高于7437元/月的按7437元/月作为缴费基数。
二、 各险种缴纳办法
养老、失业、医疗、生育保险从2009年元月1日起执行新的基数,按原缴费基数缴纳的单位,应补缴元月以后的差额部分。工伤保险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新的基数。
住房公积金的调整另行通知。
恳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务必于2009年5月8日前将贵单位员工新的社保基数反馈我公司,以便我公司及时为每位员工调整社保缴纳基数。谢谢合作!
附:
1、 2009年员工社保基数确认表(请以Excel表邮件形式反馈)
2、 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西安市医疗保险、工伤及生育保险缴纳基数审核工作的通知》
3、 关于转发陕西省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二○○八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函〉》的通知
4、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二○○八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