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人员因在7月13日执勤时对违纪违章行为视而不见,同月的31日执勤时在外来人员未经登记的情况下私自放其进入公司,严重违反公司的《保安管理制度》应予以开除。但公司以人为本的原则,准备调其岗位到生产部做操作工,可其不同意,7月31日公司只好启动处罚程序,报工会同意后予以开除并结算其工资。 三天后,接到劳动监察的通知,要公司与其调解,保安的要求如下: 1、要求支付其08年8月19日-09年7月31日期间双休的加班工资96天(12*4*2): 1400/21.75*200%*96=12358.62元 2、要求支付其1400元的代通金; 3、要求支付其10元的工作证工本费;
本人的答辩如下,请给位指教,如有问题,请帮忙指点,谢谢!
9 C- T5 T8 w8 ~答辩焦点: 1 _: q3 t) X6 P1 ~* v
一、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加班工资已支付在其工资内,并且保安工种已属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周休息日工作属于正常工作,不存在双休日内按其要求200%的工资发放,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不予受理。 % ~) i4 S) a6 t. C( B6 K$ W
二、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合法程序予以开除。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不予受理。
' ~% t9 ?" ^& B/ W5 P三、被答辩人的申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不予支持。
6 D, o% B4 G( l8 s3 O事实及理由:
; Y" C) h) @ K! x- b# m一、答辩人已经足额支付了被答辩人在本公司任职期间的超时工资,并发放在其工资内。 ! m7 o/ M* d9 c1 a' U
1、答辩人于2007- 2008年、2008-2009年就保安、司机、成缆工、机修工等工种工时已向奉贤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以得到批复(奉劳工时审(2007)第0181号和(2008)第0460号)。
& a- Z( i( p- H; g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订立的《劳动合同》时已如实告知双方的义务,并是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于2009年8月19日签定的固定期限为5年(2008年8月19日至2013年8月18日)的《劳动合同》,从事保安工作,其中就在《劳动合同》中第四项第六条时就告知被答辩人所在的岗位执行第3种工时制:综合计算时工时。并且依据奉贤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奉劳工时审(2007)第0181号)《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的批复》;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已告知确定《劳动合同》中的第5项劳动报酬第8条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第3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月工资为1300元。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加班费。每月加班费按照甲方(答辩人)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报酬标准和每月具体加班时间核发。 + \, ~2 K& h$ n: M
3、被答辩人因属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计算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第一项: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和第三项: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因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作报酬。被答辩人于2008年8月19日至2009年7月31日保安值班期间: 5 @- e/ I/ _* V. m7 i7 c% _
2008年:第三季度加班6.25天,第四季度加班20.75天;
: e. q- u. s8 ~) V, W6 X2009年第一季度加班7.75天,第二季度加班19.75天,第三季度加班8.25天, 1 Q8 @+ G# E& W
共计加班62.75天,法定假日中秋1天和国庆3天共4天。(详见其考勤卡)
: Z8 ?& q5 i4 r8 F p. c为此计算如下: & W. J8 z0 _9 u5 |% x
1)被答辩人总计出勤305*8=2440小时;
" B' R. X; h5 r1 Q' M, g- i3 V2)被答辩人每季出勤2440/4=610小时符合法定工作时间620(174+36)小时; ( n2 ]2 N$ B% H; G1 Q0 J' o4 C
3)被答辩人的每日延长工时的加班费:960/21.75*150%=66.2元; & J: b5 r O, e: ~) M, G: L2 M
4)被答辩人的总计延长工时的加班费:62.75*66.2=4154.05元;
0 n @, o$ y q2 L- H5)被答辩人的法定节假日值班加班费:960/21.75*4*300%=529.66元
g& }5 N: d; |& s, `; N7 S3 o元旦(一天)、劳动节(一天)、春节(三天)、清明(一天)、端午(一天)被答辩人都在休息,但答辩人依法支付其劳动报酬。
7 N- f' [2 R: m6)被答辩人的值班期间加班总加班费4154.05+529.66=4683.71元; % g1 P3 F/ G0 e6 s# L; B; w" T
7)被答辩人应得工资的总额为15664.52元; $ K4 g0 }0 y, M% K P
8)答辩人支付被答辩人的的工资总额为16426.7; 6 a/ H1 Z+ p V! [$ T& ?0 T8 |
9)答辩人支付被答辩人3-6月份房补200元及在2009年四月份在其工资内退回工作证工本费10元;
1 k+ R8 R4 r8 I" l3 o10)答辩人2008年8月19日至2009年7月31日实际支付被答辩人工资报酬为16636.7元。(详见被答辩人的工资报表) {! |& C1 ?6 \& o o! f7 J b7 o! B
4、综合以上事实,答辩人已全面履行了《劳动合同》,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了被答辩人的工资报酬。 9 ^* E% ?3 _" x2 V9 _! @' C. O
二、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严重违反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予以除名,答辩人可以依法解除本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 O4 C. Y; P3 @: T4 O1、答辩人颁发实施《保安管理制度》是经过全体保安人员及与相关部门主管讨论、平等协商确定后公示并告知(全体保安人员、部门主管、工会主席的签字确认),并且该制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M5 u1 P3 W( E" G% C6 N2 s2、答辩人根据内部管理需要2009年6月1日颁发实施《保安管理制度》,而且该制度已经过民主程序并公布告知培训被答辩人,该制度并经被答辩人的签字确认。同年6月23日即组织对被答辩人在内的全体保安人员对《保安管理制度》培训学习,《保安管理制度》保安队奖惩条例4.53.1.6条A款规定:“不服从管理,违抗命令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和保安队奖惩条例4.53.1.6条D款规定:“对违章、违纪行为视而不见、徇私放纵的”行为者,给予记大过一次并开除处罚。
/ Q i7 ~* _& E: a0 D3、被答辩人在2009年7月13日12:10在食堂执勤时,看到品质部部长包正东用餐时浪费粮食往垃圾桶内倒米饭,在其身边走过却不制止,行政人事部主管看到后严厉的对被答辩人进行口头批评教育,但收效甚微。2009年7月30日在保安室执勤时,又发生外来人员未经登记私自放行进入公司,其行为与其保安岗位是保卫企业安全的主要职能相勃,按《保安管理制度》规定应予以开除。但答辩人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原则,准备按《劳动合同》第三款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四条根据工作需要聘用被答辩人从事保安工作。在被答辩人的态度、行为或绩效达不到岗位要求,不能胜任该岗位的工作时,答辩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被答辩人的工作表现对被答辩人在相同级别的职位的工作岗位进行适当调整。以异动岗位的方式给予被答辩人继续工作的机会,调至制造部操作工岗位,并告知到岗时间2009年7月31日8时,被答辩人不服从工作安排拒绝答辩人调动到新岗位报到。据此答辩人只能启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二)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及《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条款合法程序作出对被答辩人开除的决定,并报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同意。2009年8月1日以“浦人通字{2009}第036号”书面通知被答辩人开除决定,并结算付清被答辩人工资。
' u1 X8 U7 N% N0 a* Y E3 B+ _ 4、综合以上事实,被答辩人的违纪行为客观存在,并且严重违反答辩人的规章制度,可以依法解除被答辩人的劳动合同不需提前通知并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d$ ~. R3 a& l p三、答辩人已把被答辩人的工作证工本费10元已发入其工资内
) a9 Y+ `; W" Z答辩人于2009年4月18日已将被答辩人的工作证工本费10元已发入其工资内,该工资单上有注明,为此,答辩人不需退还其工作证工本费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