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
% O$ _" {0 f6 {4 ]* I( a 我的朋友小雨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已有6年之久,属于正式在编的员工,就是退休后拿退休工资的人。2009年3月30日,她提出书面辞职,2009年4月30日她离开单位另谋出路。2010年2月10日,她听到原单位的同事说这家单位补发了2008年16个月的工资(小雨在职时单位发的是13个月工资)。所以小雨就打电话问原单位的人事部门自己是否有16个月的工资,得到的答复是:没有!而且小雨也问了,2009年她在单位工作了是四个月,是否有年终奖?答复也是:没有!
7 N! T1 W4 I9 N+ U |% `4 M请问:1、小雨要求原单位补发2008年16个月工资合法吗?请说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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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雨的情况是否可以得到2009年度工作四个月的年终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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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