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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张某于2000年7月1日入职A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7月1日,A公司与该员工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A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继续保持劳动关系至2008年11月30日,公司才通知其离职。请问至2008年11月解除劳动关系,A公司应如何支付给张某多少工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2000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共工作7年6个月,按《劳动法》公司应向小王支付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共工作11个月,按《劳动合同法》公司应向小王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因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张芏,故应支付1个月的代通知金。
故累计是1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是否正确?另外,请问A公司是否还需要支付赔偿金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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