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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一年,请关注劳动维权的艰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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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 11:59: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张局长,您好!我是一名外省来京务工人员,2009729入职北京宝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位于通州区,台资企业)。入职时书面约定了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工资为5000/月,试用期过后7000/月。可是,到了200091217日公司才以试用期未通过为由口头解聘我,也未给我开具相关解聘证明;期间公司也一直未与我签定劳动合同,也未给我上五险。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我于200091221日到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于200091223日给我发出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之我要等到四个月之后才能开庭。法律明文规定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案,可仲裁员告诉我因为现在案件太多,人数少而忙不过来,让我多向上边反映反映给增加些人手。我觉得这样的回复太不可理解了,为什么不能站在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去多考虑一下问题呢?我是外来人员,在京租房住,还有一个一岁多的小孩要抚养;现在公司无故解聘我,本人也失去了工资收入来源。并且公司也一直不给我开具相关解聘证明,本人一直是从事企业管理工作,重新找工作时,新单位都会要求出具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可我现在什么书面证明也没有,根本没办法去找新的工作。要等到四个月之后,结果会如何?仲裁结果能否执行下去还不得而知!这么长的时间谁来解决我吃住及抚养子女问题呢?《劳动合同法》是来解决问题的,不是用来折腾劳动者的!我希望高高在上的政府职能部门能下基层去监督和调查,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我想政府也不愿看到每个劳动者都采用极端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肩负起政府部门的职责,多为百姓办实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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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不到8个小时就进入新年了,可是我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心情就像此时北京的天一样是灰色的。刚刚从通州区劳动保障局回来,本来是去想解决仲裁问题的,却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科长当成了诉苦对象,他向我大吐了近一个小时的苦水:通州区2009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案件有5000多起,在整个北京地区排名第五名;其中截至到2009122609年未结的案件还有800多起,20091226以后受理的案件计入2010年,到今天已经受理了将近700起。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只有9名仲裁员,每天满负荷审理的话,我的案件也要排到六个月之后。听后,我就向科长咨询:既然这样你已经确定我的案子在60天之内不能完成审结,可不可以出具一个不能按时结案的证明,我可以到人民法院真接诉讼?科长笑着说:现在不能给你出具,你等也要等到第60天;即使到第60天审结不了,我给你出具了证明;通州区人民法院也不可能给你受理的。我又问:仲裁法不是明确规定60日不能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吗?科长又笑了:在这方面劳动合同法和仲裁法之间有冲突的地方,法院就是不受理你也没办法啊。说到底这都立法部门惹的祸,那些制定法律的人整天坐在办公室内,根本不了解下面执法的难处。看你也是个有素质的人,希望你们也能向媒体和相关部门反映反映,我们自己每次开科长会议都提,但从来没得到真正解决。听完科长的一席话,我真的无语了!《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两年了,难道我们的立法部门在立法时从没想过这些现实问题吗?劳动争议案件激增,办案人手不够,这难道是普通劳动者造成的吗?政府部门不能协调解决的问题,最后推给劳动者这合理吗?这真是立法部门的悲哀啊!我一直从事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也会负责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维护工作,经常也会制定一些质量管理制度;在制定之初总从整体的角度,去咨询各部门的意见,拿出初稿经过会议讨论,讨论后试运行一定时期,跟踪改进后再正式推行;每年在管理评审会议上还会做管理制度运行的改善工作。我想:小到一个公司,大到一个国家大体都该如此吧。实际执行不了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我想《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立法之初有人评估过维权的成本吗?就以通州区为例吧,一个外来人员在京维权,从立案到开庭要六个月,仲裁结果出来还要有15天的申诉期;若公司不履行仲裁结果,还要到人民法院去起诉,就按两个月可以强制执行完成,算下来近九个月。九个月的吃、住、费用是多少?长时间的精神压力有多大?劳动者住在哪儿?生活费用谁给?子女谁来抚养?劳动者有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吗?原有的劳动关系不能有效解除,劳动者怎么能找到新的工作呢?为什么一个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劳动争议案件迟迟得不到解决?为什么不能强制每个公司预交员工工资保证金呢?为什么不能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劳动争议案件走简易程序先行赔偿,以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呢?案件多的问题在立法之初不可预见吗?人手不够的问题在当初执法资源配置时为什么不考虑呢?为什么这些问题发生冲突时,每个部门都在诉苦,却没有谁愿意站出来承担责任和解决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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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 17:21: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新的一年,请关注劳动维权的艰辛

这也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抱怨解决不了问题,最明智的做法是,赶紧找份工作,毕竟还要养活一大家子,案子的事只能等等看。 / d# _( ?8 {: I/ Q7 x- B2 }强烈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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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 22:11: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新的一年,请关注劳动维权的艰辛

你好!很感谢你的答复和建议,其实我发贴只是想让更多人来关注现在劳动维权的现实状况。我的现实的问题是:公司一直不肯给我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我是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现在重新找工作的话,新单位都会要求我出具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因为新单位也怕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我现在是处在一个两难的境地。委托代理人的事我也考虑过,因为我是2009729才来北京工作的,在这边也没有亲人和朋友;如果找原单位的同事做代理人的话,可能会他本人造成不利影响,我也不想因为个人的事情影响同事的工作,必竟每个人拥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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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也有以下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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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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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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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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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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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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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争议案件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并可在庭审程序、案件调查、仲裁文书送达、裁决方式等方面进行简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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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如类似的规定,我想从立法的角度应该是先行解决被侵权人的生活保障问题。以现在通州仲裁委员会的实际情况为例吧,其手中已经积压了近2000份案件,并且已经明知60日内是不可能审结的,那么劳动者60日的仲裁期不是注定要白白等候吗?劳动者的时间不需要成本吗?如果案件能在九个月顺利结案,那这期间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没有合法解除,而找不到工作的误工损失是不是还要再立案进行仲裁?这样劳动者又要花费多少时间?成本又是多少?我想劳动保障部门是不是应该直面现实问题,多做一些协调和灵活处理工作;作为法律工作和服务者,也更应该从专业的角度去反映和提请改善方案。作为一名法治国家劳动者,我想我也有责任站出来把现实的执法矛盾讲出来,希望引起更多人的共同关注。如果矛盾和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不但会激化劳资双方的关系,更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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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的很感谢这么晚了还在回复我们的咨询,辛苦啦!你说的对,我们都是小人物,要把自己份内工作做好。我像很多外出务工人员一样,常年在外忙忙碌碌的工作着。如果不是遇到这次被侵权的事件,我可能永远不会来关注劳动维权的事情。虽然常年在外边经常会看到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人和事,但我总是想着国家已经立法了,会还给受害人一个公道的。可是通过此次自己的维权经历,才发现不是自己想像的那样简单。我现在不提之前单位对我本人的不公,我只想说目前的劳动维权状况已经远远偏离了国家的立法初衷,长期以往后果会越来越严重。可能是我桤人忧天吧,但我看到了现在劳动维权路上的矛盾和艰辛,再想想可能还有无数个和我一样走在维权路上的朋友,他们也一样在承受着时间、生活和精神方面的压力,可能其中还有很多饱受不公待遇的劳动者最终经不起漫长的程序等待而选择放弃维权;甚至还有人直接采用极端的方式去维权,这都是国家和社会不愿意看到的。所以,我觉得站起来、讲出来,唤起更多人和部门的关注以尽早协调解决此类问题,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新的一年又来了,我们又长大了一岁。人的一生中又能做多少件有意义的事情呢?我愿意为此而游走相告,即便最终无果,至少我为此努力过,我无悔。在此,我也申明我并不敌视国家法律法规,请不要屏蔽我的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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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新的一年,请关注劳动维权的艰辛

公司超过三个月通知办理不合格的作法是无效的,在1月29日前应作出评价,超过三个月期限即作为合格。以前有过这样的案例,你可主张你的权利。但过程是艰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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