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很感谢你的答复和建议,其实我发贴只是想让更多人来关注现在劳动维权的现实状况。我的现实的问题是:公司一直不肯给我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我是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现在重新找工作的话,新单位都会要求我出具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因为新单位也怕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我现在是处在一个两难的境地。委托代理人的事我也考虑过,因为我是2009年7月29日才来北京工作的,在这边也没有亲人和朋友;如果找原单位的同事做代理人的话,可能会他本人造成不利影响,我也不想因为个人的事情影响同事的工作,必竟每个人拥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并不容易。 .iYZ.i6fS,bbs.chinahrd.netl@1E7`%:K. ' U( L3 L7 G9 ]2 H8 c+ q' @, U
同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也有以下明文规定: .iYZ.i6fS,bbs.chinahrd.netl@1E7`%:K.
8 S" R+ `6 J0 O( t; y% W/ I* o第五十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iYZ.i6fS,bbs.chinahrd.netl@1E7`%:K.
" M$ Z$ P4 I* b6 n; C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iYZ.i6fS,bbs.chinahrd.netl@1E7`%:K.
: `% G7 m" a6 j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iYZ.i6fS,bbs.chinahrd.netl@1E7`%:K. ' P; b0 k5 A. q0 q1 `# w8 \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iYZ.i6fS,bbs.chinahrd.netl@1E7`%:K.
( L# M6 r7 T" D8 w4 k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iYZ.i6fS,bbs.chinahrd.netl@1E7`%:K.
9 D# Y1 r( j1 u d第五十四条 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争议案件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并可在庭审程序、案件调查、仲裁文书送达、裁决方式等方面进行简便处理。 .iYZ.i6fS,bbs.chinahrd.netl@1E7`%:K. ! f2 }* {5 X8 ]4 F
诸如类似的规定,我想从立法的角度应该是先行解决被侵权人的生活保障问题。以现在通州仲裁委员会的实际情况为例吧,其手中已经积压了近2000份案件,并且已经明知60日内是不可能审结的,那么劳动者60日的仲裁期不是注定要白白等候吗?劳动者的时间不需要成本吗?如果案件能在九个月顺利结案,那这期间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没有合法解除,而找不到工作的误工损失是不是还要再立案进行仲裁?这样劳动者又要花费多少时间?成本又是多少?我想劳动保障部门是不是应该直面现实问题,多做一些协调和灵活处理工作;作为法律工作和服务者,也更应该从专业的角度去反映和提请改善方案。作为一名法治国家劳动者,我想我也有责任站出来把现实的执法矛盾讲出来,希望引起更多人的共同关注。如果矛盾和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不但会激化劳资双方的关系,更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 .iYZ.i6fS,bbs.chinahrd.netl@1E7`%:K. 9 W3 R- F' t3 v! P) e
真的很感谢这么晚了还在回复我们的咨询,辛苦啦!你说的对,我们都是小人物,要把自己份内工作做好。我像很多外出务工人员一样,常年在外忙忙碌碌的工作着。如果不是遇到这次被侵权的事件,我可能永远不会来关注劳动维权的事情。虽然常年在外边经常会看到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人和事,但我总是想着国家已经立法了,会还给受害人一个公道的。可是通过此次自己的维权经历,才发现不是自己想像的那样简单。我现在不提之前单位对我本人的不公,我只想说目前的劳动维权状况已经远远偏离了国家的立法初衷,长期以往后果会越来越严重。可能是我桤人忧天吧,但我看到了现在劳动维权路上的矛盾和艰辛,再想想可能还有无数个和我一样走在维权路上的朋友,他们也一样在承受着时间、生活和精神方面的压力,可能其中还有很多饱受不公待遇的劳动者最终经不起漫长的程序等待而选择放弃维权;甚至还有人直接采用极端的方式去维权,这都是国家和社会不愿意看到的。所以,我觉得站起来、讲出来,唤起更多人和部门的关注以尽早协调解决此类问题,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新的一年又来了,我们又长大了一岁。人的一生中又能做多少件有意义的事情呢?我愿意为此而游走相告,即便最终无果,至少我为此努力过,我无悔。在此,我也申明我并不敌视国家法律法规,请不要屏蔽我的贴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