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子的,明天就是2009年的最后1天了,公司里面的生产很忙,这个月的车间里员工的加班暴多。我们公司是申请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以年度为计算周期),这个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也是得到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批的。目前公司里面有好几条生产线是每天都需要加班的,我们现在是翻两班,第一班是8:30-17:00,第二班是17:00-01:30,问题出现了,按照以往如果次日是国定假日的话,我们会调整排班,第一班7:00-15:30,第二班是15:30-24:00,这样就可以避免安排员工国定假日工作的问题。
今天有几个班组长来问,根据生产计划的安排,因为紧缺物料的原因,这次上班必须得按照原定的时间,那么第二班的人最起码要到1:30以后才能下班。那这1月1日上班的1.5小时怎么结算工资给员工。
按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里面的十三(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如果这1.5小时结算加班费,那么对于第二班的员工来说,他们的正常上班时间就是6.5小时,那么工时就不满了。
问题:
最好的操作办法是什么。需要支付1.5小时3倍的工资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