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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感谢你的答复和建议,其实我发贴只是想让更多人来关注现在劳动维权的现实状况。我的现实的问题是:公司一直不肯给我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我是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现在重新找工作的话,新单位都会要求我出具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因为新单位也怕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我现在是处在一个两难的境地。委托代理人的事我也考虑过,因为我是2009年7月29日才来北京工作的,在这边也没有亲人和朋友;如果找原单位的同事做代理人的话,可能会他本人造成不利影响,我也不想因为个人的事情影响同事的工作,必竟每个人拥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并不容易。 同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也有以下明文规定: 第五十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五十四条 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争议案件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并可在庭审程序、案件调查、仲裁文书送达、裁决方式等方面进行简便处理。 诸如类似的规定,我想从立法的角度应该是先行解决被侵权人的生活保障问题。以现在通州仲裁委员会的实际情况为例吧,其手中已经积压了近2000份案件,并且已经明知60日内是不可能审结的,那么劳动者60日的仲裁期不是注定要白白等候吗?劳动者的时间不需要成本吗?如果案件能在九个月顺利结案,那这期间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没有合法解除,而找不到工作的误工损失是不是还要再立案进行仲裁?这样劳动者又要花费多少时间?成本又是多少?我想劳动保障部门是不是应该直面现实问题,多做一些协调和灵活处理工作;作为法律工作和服务者,也更应该从专业的角度去反映和提请改善方案。作为一名法治国家劳动者,我想我也有责任站出来把现实的执法矛盾讲出来,希望引起更多人的共同关注。如果矛盾和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不但会激化劳资双方的关系,更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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