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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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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公司里面有10来个外籍员工,都是从国外的公司过来做技术支持,然后留在公司工作的,按照上海市的规定,都办理了就业证,也签订了劳动合同。
其实的起因是这样的,老板问我们如果员工离职的时候透支了他本年度离职时的年假,是不是可以在员工离职的时候从工资里面扣除,我的回答是不可以,但如果员工未休该休的年假,那公司得要支付3倍工资,老板觉得很不公平。因为外籍员工的年假比中国的员工多,正值有一个外籍员工要在明年年初离职,老板说他的年假可以扣回来吗?我们应该也不可以,老板说之前离职的人事总监告诉他的是,外国人不适合中国的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的规定。这个问题以前也没考虑过,因为外籍人员的一些年假和工资之类的都是别人再管。
大家说说看,如果外籍人员办理了就业证,按照国家规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是否适用中国的劳动合同法,还有类似企业职工年休假管理办法,还是依据公司与他签订的合同,从合同的约定,不受中国的劳动法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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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外国人 如果办理就业许可时受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也就是说属于劳动合同关系。
2不知道你是哪里的,如果是上海的话,根据沪劳外发[1998]25号文的 规定,双方就用人单位与获准聘雇的外国人之间有关聘雇期限、岗位、报酬、保险、工作时间、解除聘雇关系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劳动合同约定。
也就是说上述问题是有约定从约定,但仅限上海用,北京的规定是法定大于约定。这个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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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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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供的案例挺好的,提出的劳动诉讼案例及相关法律链接也不错。我收藏了,谢谢先。我所在公司也有类似情况,年休假方面,我们会和外籍员工在劳动协议里书面约定年休假的天数、休假时往返车费或机票可否报销及报销次数、离职时重新折算当年应享有的年休假的规则及扣回当年多休的年休假的规则、未休年休假过期自动失效(不妥?但我们的同事遵守,无争议发生)。附公式:中途离职应休年休假天数=年度年休假天数*当年已过天数/365因事先已谈妥并书面约定,所以在外籍人员离职时也会出现扣回多休的年假的情况,但不会有争议。当然,离职时年休假未休完的,需补给外籍人员的年休假天数也按上面附的公式折算。在与外籍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有效性方面,至目前为止,我的理解也是:办理了就业证并签订的劳动合同,受国内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未按劳动法规办理就业证的“非法就业”的外籍人员,通常不受劳动法保护,但还是受“合同法”保护。也就是说,外籍员工可就公司与其个人签订的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按普通民事纠纷向法院提出诉求。
补充一点,我们通常会把港澳台的同事都归入“外籍”管理。所以,才有不办就业证的情况;其他外籍基于往返国内外的签证需要,如果要长期在中国工作,不能不办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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