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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身陷围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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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10:22: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作者: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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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梳理显然无法让人轻松,面对刚刚过去的2009年,在劳动争议领域,董保华用了“血淋淋”三个字来形容。

D* A8 ~) t( B/ Y0 P# c

董保华是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每年这时候,他都会对上一年发生在劳动争议领域内的案例进行盘点,而在刚刚过去的2009年的梳理单上,赫然列着张海超开胸验肺、通钢改制工人打死企业高管、广东东莞工厂工人向厂方索讨赔偿金不成刺死老板、湖南耒阳百位“尘肺病”民工索赔……

* p8 H$ m" I: A" L; F. ^" j

“根据我粗略统计,仅2009年,发生在劳动争议这一领域有接近40起命案。”

: j4 C, q5 Z9 C _7 z1 a) t

事实上,伴随着劳资关系出现恶化倾向,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年来,社会各界争议仍在继续。这部旨在对接国际规则,保护员工利益的善法,缘何遭到诸多争议?

6 ]* c: e# U2 W# B

“善法”之变

. `0 ~5 x" h6 B# S) l4 p: c" [( B

而舆论从最初的超强赞成到现在的超强冷漠,其中转变也耐人寻味,随意搜集,今天舆论已经很难再现当时的盛况。

" e. y% C& m+ G- Y Y5 K

2007年,《劳动合同法》在一片欢呼声中诞生。

2 j; @/ {/ k. ?, _

全国人大副主任盛华仁当时曾指出:“制定《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劳动法律制度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

" r6 a9 g% s5 x

面对来自最高立法部门发出的“里程碑”信号,各地立即闻风而动,各种媒体更是尽搜各种华丽的词汇来形容这一里程碑意义的立法,“及时雨”、“保护神”、“维权利剑”、“劳资平衡线”、“劳动者圣经”、遏制全球“探底运动”等等。

2 @, W( s" i7 x1 b* k7 x! }) e

但随着金融海啸席卷全球,经济萧条、企业倒闭、失业率上升、劳动争议案件激增……伴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争议也与日剧增。

$ h+ r& s. p: O% O5 N/ E+ n

从2007年的12月11日到2009年3月11日,经济学家张五常在博客中连发10篇文章反对《劳动合同法》,在最后一篇文章中他称,“《劳动合同法》是全面地干预市场的一种重要合约,牵一发而动全身,整个市场会受到严重的损害。”

. z2 {: r. |8 Y8 J: d0 v3 H

2008年7月27日,经济学家郎咸平在杭州演讲时称,《劳动合同法》仓促出台造成了企业工人双输的局面。他说,“《劳动合同法》本身的政治意义、经济意义是非常重大的,我个人是非常支持的。但问题是,首先,拟定好后竟然没有通过大面积的论证。第二,竟然没有通过试点。”

% a! Y; ?% H/ G6 p8 t4 R" j* V

“在经济学界,之前郎咸平和张维迎在很多观点上都是对立的,但二人对《劳动合同法》却是发出了一致的批评,而其他经济学者批评的也不在少数”。董保华说。

7 b+ \' Z; k8 ^

不仅仅是在经济学界,在法学界批评的声浪也是一浪高过一浪。

( l4 E/ U0 r$ i3 I3 h

据董保华介绍,当初《劳动合同法》刚出来时,法学界批评的声音是很少的,也只有江平表达过不同意见,尽管批评的声音不是很多,但私下议论的人不在少数。而法律界里支持它的也就是在研究劳动法这个小圈子里。

" ?$ T) P5 L0 ]4 U* J& D

而即使在劳动法研究领域,法学家们的争议也不断,尽管董保华是《劳动合同法》起草人之一,但他也是全国第一个批评《劳动合同法》的学者。早在《劳动合同法》二审期间,董保华就曾上书建议提出过很多修改意见。

4 b6 I% H" U1 V' @, E* O9 _0 y" t C

“我之前和常凯(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以他为代表的‘京派’和以董保华为代表的‘海派’,在《劳动合同法》起草时的意见分歧也一直不断,两人之间的争论被外界认为是‘南董北常’——编著注)的争论很激烈,但是现在常凯也认为小企业不适合《劳动合同法》,连他不都也改变观点了嘛。现在,除了劳动法的小圈子,中国的法学界对于这部法也是批评居多。”董保华称。

. h3 v! m8 Q4 c- e4 O

而一度称《劳动合同法》是里程碑的官方机构现在也显得有点底气不足。

+ _+ r ?" y- W$ E2 V

2009年7月5日是个特别的日子,这天是《劳动法》公布15周年的日子,也是《劳动合同法》公布两周年的时间节点,按照惯例,法律界都会庆祝的,但是这天却悄无声息。而隔天,也就是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该《通知》中最新的表达意义是要保障企业的生存权利,这个在以前是从没提到过的。”董保华说,“从政府的低调至少也反映了官方对这部法律态度的新变化。”

" g: Y) {7 D n5 u2 m( f; K

而舆论从最初的超强赞成到现在的超强冷漠,其中转变也耐人寻味,随意搜集,今天舆论已经很难再现当时的盛况。

' b1 h( u9 E$ e- P7 y8 x7 u+ v4 o

“如果说,以前大家对这部法律还存在善法和恶法之争的话,那么现在来看,它既不是善法,也不是恶法,而是笨法。社会恐怕是难以承受这样一部笨法的。”董保华说。

* M; `, w% ~* i8 }/ n5 {9 F

争议之众

3 N) y6 G+ W) `8 a

据有关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数据,2009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近100万件,年末此数据还会大幅度上升。

7 h) S/ C7 t+ I( U

伴随着争议,《劳动合同法》在两年多的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在不断攀升,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一直比较尖锐。

! C8 r6 H( n G2 u

据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12月21日联合发布的《2010年社会蓝皮书》显示,2009年上半年,全国法院系统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将近17万件,同比增长30%,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已成为民事案件中增长最快、涉及范围最广、影响程度最深、社会关注最多的案件类型。

4 z" A3 ^# Q& F0 H# ^$ z- ~! Q

据有关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数据,2009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近100万件,年末此数据还会大幅度上升。

4 v8 |' m1 i* z+ i; D6 _

而在上海和广东,有关劳动争议案件业已呈现井喷之势。

7 z! Y' Y% `- C

据董保华介绍,上海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人员平均每4个小时就要处理一个案件,这意味着,从立案、受理、开庭、调解、仲裁、审理、判决、制作调解书,到最后送达,整个过程都要在4个小时内完成;而在广东,平均下来,每名办案人员一年要办1000个案件,而一个人一年正常的工作时间也只有1800个小时,这意味着平均1.8个小时要审理完一个案子,与其理解为效率高还不如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是衍敷。

3 h' { k p' _ w) N7 C2 I# \4 G

而另一方面,由劳资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刚刚过去的2009年里以更加激化和暴力的形式,给公众留下了深刻印象:通钢下岗工人打死企业高管事件、张海超的开胸验肺、广东东莞刘汉黄向厂方索讨赔偿金不成刺死老板、河南林钢事件中市国资委副主任被软禁90小时、重庆嘉陵机器厂工人发生“罢工”、 湖南耒阳百位“尘肺病”民工索赔……

0 z( h6 Z) N7 E, u8 v* K5 O9 y# Y

据山东省总工会统计,仅2009年一季度全省一般群体性事件就共发生52起,主要诱因是欠薪、经济补偿金和历史遗留问题。据深圳市公安局介绍,在全市群体性事件及不安定因素苗头中,以劳资纠纷类增长最快。2008年为637起,同比上升119.7%;2009年1月达到97起,同比上升61.7%。

: {7 z1 }! j* t% S" b

2009年年底,董保华在对劳动争议领域内工伤、职业病、裁员、商业秘密、反歧视等领域发生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过统计,有接近40起命案。

$ C* D. j: N% A

“《劳动合同法》为什么会引起这么大的争议?一部法律又为什么会产生于这些极端的社会情绪,现在是到了反思这部法律的时候了。”

, `0 T. |, e1 e8 \

修法之困

1 L6 W# {+ a6 \1 k) ]

除了立法问题,在执法这一层面,现在的《劳动合同法》太刚性,劳动关系缺乏弹性,不够灵活。

& S; T' c5 `/ b

在董保华看来,《劳动合同法》已经成为立法上的一个教训,这在学术界已经形成了共识。“这主要是当初立法时对《劳动合同法》这一社会立法性质规律认识不够造成的。”

# r; r! k0 X F0 g. B1 ]5 Q

据他介绍,《劳动合同法》是社会立法,社会立法一头牵着政治,一头牵着经济,社会立法不像政治和经济立法,社会矛盾的解决不能用抽象的思维方式去解决;其次,社会立法要有分层思想。劳动者不是一个整体,而是一个庞大的群体,是需要分层的,比如:金领(总经理级别)、白领(月入5000以上)、蓝领(农民工)和无领(大学生)。被视为弱者的劳动者中也有很强势的劳动者,月入五六万。但现在《劳动合同法》把劳动者看做是一个整体,政策统一适用。所以,目前《劳动合同法》这样的定位是不对的。

c& e2 O6 y. ^# v! H+ _

另外一个主要原因,董保华认为,主要是当时标准定高了。

2 ]' [8 E7 {! b

他指出,《劳动合同法》有两种立法思路可以选择,一种是低标准、广覆盖、严执法的“雪中送炭”式,一种是高标准、低覆盖、宽执法的“锦上添花”式。要扩大《劳动合同法》覆盖范围,中国需要的是“雪中送炭”式,但现在《劳动合同法》选择的是“锦上添花”式,执行高标准,这就等于画了一个很好的饼,大家都拼命想吃,结果每个人得到的很少,标准定高了,覆盖率就低了。

& d* h. P8 t, N+ H g! N+ q

“因此,我的观点还是低标准,广覆盖,严执法,中国只能走这样的平衡点。所以,《劳动合同法》立法我们在理论准备、调查、实践上都是做得不足的。”

: L/ ~8 i( b' Z) G, R, T: g

而现在,很大一部分学者认为有必要修法。2009年两会前,在清华大学召开的一次论坛上,学者们一致认为,《劳动合同法》应该修。

s, N' B4 F1 b; H/ W. N5 I

但董保华认为,修法目前是有难度的。

3 c0 ~( }8 \ i, f

“一方面,中国的社会稳定需求难以承受这样一部法律的修改。另外一方面,在制定过程中,《劳动合同法》已经多次‘折腾’,从2004年重新启动,到 2007年6月的正式通过,《劳动合同法》已反反复复碰撞了两三年。”

! l& D2 m( x% O! H8 w+ _

他指出,除了立法问题,在执法这一层面,现在的《劳动合同法》太刚性,劳动关系缺乏弹性,不够灵活,和当前中国存在的较多剩余劳动力的现实是有矛盾的。“政治与社会的考量不足是这部法当时没有考量清楚的事情,这也是这部法律目前的尴尬所在。”

' J+ J5 p* y/ A( W: s

我们见证

0 j" a+ d8 e) z4 t, Q# n

准备在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草案阶段就被广泛关注,有关它的讨论史无前例地被大众化。甚至因为2006年10月13日《纽约时报》头版的一篇报道,令它的修改不再局限于一个国内事件。在中国法学界,所谓的“资方代表”和“劳方代表”对该法的争论也从未停歇,甚至走向白热化。

' {& b9 d. e- O; P, j h8 f

2007年10月15日,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夕,《中国经营报》用专题的形式,邀请企业界和法学界专业人士,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将带给企业的问题菜单作以剖析、解答。

0 } k* @8 r" T$ F# U2 m( t" n

上述系列报道中,一篇短文预测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会出现的八种境况:

. i0 V w! i1 |, T) C! i6 m1 q

新法实施之八大猜想

. y2 R5 ~& E: L% T' m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将可能出现裁员高潮,到期的合同也可能被大量的转出去。这种裁员高潮将出现在主流企业和以劳动力成本赚取价值的企业。

' h" V% r3 l! o2 ]/ V

二、将可能出现“天价”赔偿金。一些反应不迅速的企业在人员正常流失的情况下将可能支付“天价”的赔偿。

* M" p8 N* R4 r9 o" E# h8 }

三、专门运用新法为劳动者维权的“王海”式人物将出现。

9 f; {3 v) c6 H. O1 L! W: Y

四、外包企业的数量和规模都将迅速膨大,甚至可能出现一个新的行业,叫“送达和公正”。

5 I1 N. x9 n' i# z$ \1 ^; G

五、铁饭碗将重出江湖。按照新法的规定企业里大多数的员工已经是终身员工了,消失多年的铁饭碗将大行其道。

6 ^! ~3 n4 z9 N2 u

六、民营企业将可能迎来高端人才的春天。核心人才更加自由的流动,只要有足够的空间和条件,以往可遇而不可求的高端人才将降落民企梧桐。

- O6 s6 e- b6 N1 I# i/ _1 d

七、想留的留不住,不想留的请不走。新法下劳动者获得了空前意义上的行动自由,而通常情况下,抢手的都是核心人才。而新法对于裁员的规定又给了那些非核心员工留下来的保障。请神容易送神难。

: z9 `, L3 W1 j% M

八、工会的力量加大。新法非常强调建立工会和以职代会集体谈判的方式解决劳动分歧。将来劳动关系的构成形式,不会总是停留在个人劳动关系上,总会发展成集体劳动关系,说白了就是工会。

/ V2 `5 [6 G6 o1 p( v: k' `" e

来源:1/24/2010 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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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11:36: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劳动合同法》身陷围城

中国的法律像个橡皮筋,松一点也可以,紧一点也行。但往往这种松紧的存在,使得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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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11:55: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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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过了60年了,头三十年解决了内部稳定问题,第二个三十年解决了温饱问题,第三个三十年搞和谐,劳资关系在这个三十年的头几年必定有激烈的碰撞。劳动合同法就是和谐出来的哦,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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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14:24: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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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笑书 于 2010-3-26 10:22:00 发表
: Y& u, D( d+ p5 x$ R4 X

作者:何勇


; v: G6 l2 \8 @0 `+ _6 I6 f

这场梳理显然无法让人轻松,面对刚刚过去的2009年,在劳动争议领域,董保华用了“血淋淋”三个字来形容。


) D. a- T6 G" |- a: h2 t) G

董保华是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每年这时候,他都会对上一年发生在劳动争议领域内的案例进行盘点,而在刚刚过去的2009年的梳理单上,赫然列着张海超开胸验肺、通钢改制工人打死企业高管、广东东莞工厂工人向厂方索讨赔偿金不成刺死老板、湖南耒阳百位“尘肺病”民 [/quote]$ r) w1 b( P; ^: q3 d: l- ?

  9 }: J' w, i& ]7 T% q7 z

  5 g7 _1 V7 T- Y+ A

我也觉得劳动合同法严重背离中国国情,步子迈得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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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安安的爸爸. X0 j, A5 A7 ^0 r' L3 x 其实我倒觉得将法律标准定得低一点,然后严格执法,还是比较好的。当然这个标准是整体的,不代表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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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10 法律的事情,我不愿意评价,觉得还只能执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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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与执法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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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想创造一个双赢了局面,但是因为这部法规,企业需要考虑它的高额成本,很多就干脆不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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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法,是该值得立法的人士深思了,如今企业想解雇一个非常懒惰的人,没有处理好就得赔钱。耍个女朋友说分了就分了,为什么辞退一个懒汉企业却要负出高成本,这不是有纵容又是什么呢。; h0 U% Z M7 e1 X0 F" R4 O* c, ], S 诚然,企业有违法的地方,政府加大力度宣传、监督、整改严加约束。政府为什么要把这种矛盾推给企业去做呢?。。。。。。。深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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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题就更改,有障碍就不迈出脚步,永远走不到目的地。3 R! u$ b/ l" Z( A/ \, h$ r 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对象是劳动者,但企业没了也没有了保护对象! h6 A+ [3 \+ U- q7 S2 Z. v. E 法虽倾向弱者,但是适合现实。。不能理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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