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件 我单位于2008年9月27日(星期六下午)(因国庆国家规定调为正常工作日)与其他单位在天河体育中心组
( Y% r% o7 b; O" {+ @( p/ w织篮球赛。在比赛过程中,一员工受伤导致右脚脚筋断了,当时我单位叫了120 被送往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 , g5 r9 b& Q1 S0 `; T1 r; @
院治疗。手术后,一直到2008年10月11日出院。出院后应医嘱和本人要求,回老家湖南疗养。因公司缺乏工
; K8 M; ]: F9 S8 j& I5 _, A8 c9 Y伤办理经验,没有即使报劳动部门。后由于一个月的认定时间错过,单位致电本人伤好后迅速回公司办理工 6 Z7 ?; Y$ ?; _2 e' H4 N
伤申请和认定。11月本人曾打电话回来说12月中旬回公司,于是我单位到当地劳动所报告了事情原委并提供
2 C( J% g4 I" R T了证人证词。,但12月初,其又致电说是脚伤复发在当地医院重新做了一次脚筋拨接手术和植皮手术,要年
9 ]% R3 ~% V& B# X# R5 b后才能返公司。2009年3月10号,受伤员工在返回公司,脚伤还未痊愈,本人还在当地做了一个鉴定,为7级
2 s; X9 t: u# w% q伤残。我单位车他去劳动所做了事故笔录。并准备明天去劳动局申请伤残鉴定和工伤保险。
2 z# R: L1 d5 ^- t2 r请教问题 1、这样的情况,劳动局会认定为工伤吗? 2、如果认定是工伤,鉴定为7级的话,我单位需要承担那些经济补偿? 3、他的伤还没好全,没办法工作,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可以好全,他的工资也不低,我们可以如何处理呢? 4、如果劳动部门不承认为工伤,那我单位又需要承担哪些呢? 希望得到高手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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