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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如何应对员工“闪电”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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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7-7 11:22: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 a, ]0 q/ q' N" \# e; g8 F
在这金三银四的黄金跳槽季,许多企业都遭遇着大规模的员工离职。小编跟许多HR交流这个问题时,HR朋友们纷纷诉苦说:“这都不是事儿啊,最坏的是离职的员工“闪退”,不做工作交接,丢下一堆没头没脑的事儿甩手走人呐!”。现实中,许多员工拿到了新单位的offer后,便有了“新欢”忘了“旧爱”,对原单位的工作草草交接,甚至是不辞而别。这样无情的抛弃无疑是对“旧爱”的惨痛伤害。那么,面对离职,各位HR怎么看呢?

% T; U3 b" R4 C' z9 N6 n+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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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7-7 11:22:31 |只看该作者 |楼主
$ d8 I  o  @% |' z
一、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合法权益# L! U9 P% @% f+ u! A" @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员工提出离职后,单位有权要求员工继续工作三十日,原因其一就是预留一定的时间以便员工与单位之间的工作交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闪离”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4 V. E' c! U) |&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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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7-7 11:22:4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二、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7 S( i- C6 q) s' Y9 s* b
1.拒绝出具离职证明. A( T+ D" E) G1 g" ?" U8 q: P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时,用人单位有权拒绝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员工不履行交接手续。
# p/ s/ F1 |, O& \3 @( ^# t2.造成损失的,要求员工赔偿
, |# P9 U$ p& P1 t员工未履行工作交接手续,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但要注意,实践中用人单位需有证据证明存在经济损失,且经济损失与员工未履行交接手续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员工恶意将公司某些重要文件、密码等物品及信息带走,造成公司业务停滞或遭受其它直接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 n( Q9 j* C1 O: ?" r$ F
3.紧急情况下可以扣发工资
+ l' d' M( _7 v$ {# t* I5 Z' M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扣发工资在法律上都存在风险。但是,如果员工将公司的重要财物,如汽车、笔记本电脑、手机或其他重要信息带走拒不归还或拒不告知公司的,可能会给公司造成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那么公司可以适当扣发其工资。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扣发工资的行为,往往是有权机关要求公司予以纠正,只有在公司拒不改正的情况下,才会处以罚则。# Y9 n( ~$ F' e,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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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7 11:23:06 |只看该作者 |楼主
三、    对于员工不辞而别,企业该如何预防?
6 j8 n3 t/ \/ l! @! _' N0 W9 e1.提前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 D! }/ D3 c7 j2 P+ e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所以公司可以提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损失计算办法及大致数额。: G: b" v9 y$ a2 O& }: C
2.规章制度交接程序问题- u* E7 }1 P* h" t! ~
用人单位还可以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辞职后的交接程序及相关要求,特别应规定全部交接程序走完才可最后结算工资,如离职时应交还借用的办公用品、工具及工作服装以及工作日志等,这样用人单位对该问题处理就有了制度上保证和依据。如果员工拒不交接时,用人单位可以按未归还物品的金额或折旧价向劳动者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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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7 22:55:27 |只看该作者
真的没有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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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8 09:02:53 |只看该作者
入职是强调说明,平时关注,减少此类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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