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时制选择与加班费控制
7 i7 g+ P4 T/ }9 M$ u" Z 5 O+ Y, X% f2 F/ x7 y0 L; ]/ L
今年以来,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陆续出台,政府对企业用工的监管力度和职工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为了使企业选择适合的工时制度,避免不必要的加班费成本和法律风险,最近,集团公司下发《通知》,统一为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的企业办理相应的报批手续。 " c E9 a) o1 L: w! w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实行三种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又称为特殊工时制。国家对三种工时制度下的加班和加班费计算有三种不同的规定。
9 v* S0 y; C% f+ U$ q
" P1 ^& Y8 l8 N/ H8 ?1标准工时制度下的加班规定
f: J$ q; w& o 标准工时制是指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3 a+ }. D, {( a& l% F' |& o* a& w3 | 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最多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企业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加班,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企业休息日安排加班,又无法安排补休时,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企业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又不能安排倒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0 Z9 }$ J4 e( i- l
! ^& j3 o+ A- x4 m0 G+ i4 M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下的加班规定 ' M5 e8 c) ^3 Z+ [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计算的工作时间,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6 b! p" x- h1 {' [( y
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计算的工作时间,因此,企业应控制总加班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就视为加班。 , S2 O x! B- m, p+ S2 o! m
# O; N0 ?+ }# L; {) K) ^7 ^
3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加班规定
& ~& l( [- j" T8 P7 A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需要或职责范围等原因,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生产所采取的弹性工时制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工作时间比较灵活,可按工作任务自行安排。
+ B( X8 U9 r% F( D 对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岗位,企业一般不限制每日和每周的工作时间,因此,企业也无需对这些岗位支付加班费。那么,既然不存在加班,是否企业所有岗位都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呢?显然不行。一是因为国家对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岗位有明确的限定和审批程序;二是因为在不定时工时制下,用人单位不能限制职工的上下班时间,对职工的控制力变小。所以,对大部分劳动岗位而言,不定时工时制显然不适合。
7 P, K8 _. r0 Q1 r( ?% l 2 u; K/ C9 w& O. j3 W4 d8 t3 p
4对控制加班与加班费的建议 3 J7 a7 o. r9 [8 l! O/ g
1、建立规章制度。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建立一套完善的加班申报、审批、考核办法。单位不鼓励、不提倡职工加班,对非安排的加班和未履行申报程序的加班,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企业就应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费。
6 H# u: C4 y& y- ]3 q9 E 2、合理利用补休。一般情况下,职工在休息日加班时企业应尽量安排补休或倒休,这样既保护了职工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和企业安全生产。但依照法律规定,除了在休息日加班可以安排补休外,职工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企业都应支付加班费。
3 L. W. x7 z6 G# l6 d8 J( K0 l 3、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也认定为加班。加班费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计算。
2 J0 l; M- @# x 4、企业无需支付加班费的几种情况:⑴对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职工;⑵对休息日安排加班又安排了同等时间补休的职工;⑶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未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职工;⑷诸如妇女节、青年节等公民节日,职工照常工作的;⑸非单位安排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加班。
2 F1 _7 F8 V- N 6 p9 A" L- [5 U, g/ [# R7 u2 C
5对选择工时制度的建议 . z- N K5 D D, b j s4 }
对于工作时间不确定的特殊岗位,企业若采用标准计算工时制,会带来一笔不小的加班费成本和法律风险。基于上述对两种特殊工时制下加班规定的分析,采用特殊工时制不失为控制加班费的好办法。
* f" T6 E8 B8 X4 {" e0 x' ~4 ^ 1、对于生产经营受季节或自然条件限制,需要连续作业或轮班作业的岗位,由于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都比较集中,企业可以考虑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这样即使在某一阶段职工实际工作时间超出法定工作时间,但是只要在一个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时间,企业就无需支付加班费。 9 Z/ K& t5 `1 Y# ?" ^5 g) E
2、对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外勤、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长驻外埠的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及其他可以自主决定工作和休息时间的人员,由于工作时间具有不确定性,企业可以考虑实行不定时工时制。这样不但免除了标准工时制的限制,同时也为企业免除了诸如随时需要司机工作却又担心支付加班费之类的担忧。
2 i3 B# G6 y# d; [ 3、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要经过职代会的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休息权利的基础上,采用轮休补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企业生产任务的完成。
' G" r$ g; ^! y$ u& }0 V1 u9 D6 P# N3 Y 4、由于特殊工时制取消了对职工工作时间的限制,因此法律规定对适用的岗位和审批程序采取了严格限制。国机集团所属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须经国机集团审核后,统一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8 W: E" a5 \" N1 R( L1 L. Z
5、值得一提的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安排加班,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如果超过这个标准,就属于超时劳动,无论给多少加班费,企业都违法了,要受到劳动稽查部门的处罚,劳动者有权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