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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碰到了这样一个问题,有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不能通过人事部门的合同鉴证。在以前,人事合同鉴定部门提出有三种人:即退休人员、下岗人员、兼职人员,可提供相应的退休证明,下岗证明及原单位出具的同意兼职的证明材料,即可在该部门鉴证劳动合同;但现在所有人事部门均表示,只对档案存在该市场的人员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这样一来,由于档案不在相应的人事部门,我们公司的很多人的劳动合同都无地方可鉴证,然而,我们的很多具体工作中,都需要出据已鉴证过的劳动合同,我应该怎么做?
+ `! m8 G( p0 e( c( o另,与以下四类人(未与原单位解除合同的人、从原单位退休返聘的人、下岗人员、外地务工人员)签定合同,应该如何鉴证合同?此合同是否违反劳动法?如果签定(除下岗人员和外地务工人员外)还需办理四金吗?未鉴证过的合同是否与已经鉴证过的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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