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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力拓案说“问罪”与“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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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1 20:06: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从力拓案说“问罪”与“解聘”; F- [6 Z$ M9 R, k) h& L 5 E( a" d! S. b" Q3 E 2 Y z6 i! I' u% W+ } `$ s; B$ P# H Z+ k+ e9 l Y9 \8 z 周斌) w7 l% C j; K, x. Z 2 K# `# S& ?- z$ ?/ m" G ( y- e# C% D- I& b/ m ; L7 t( o1 @/ R- q7 D. f3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力拓在中国上海的四名雇员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判处14年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的没收财产和罚金。在宣判数小时后,力拓发表声明,宣布解雇这四名员工。力拓公司首席执行官艾博年在声明中说,这四名员工触犯中国法律的行为是不可接受的,但是这不会影响公司继续与中国建立重要的合作关系。2 ~! e, ^; H7 z) o3 n0 q * R8 t& p5 T! F7 ?2 l* Y 胡士泰原籍中国天津,现为澳大利亚籍,系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首席代表,另外3人刘才魁、葛民强、王勇为力拓公司中方雇员。去年7月8日,侦查机关初步查明胡士泰等四人涉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我国钢铁企业商业秘密等犯罪事实,将四人拘留。8月12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今年3月29日,市一中院对胡士泰等作出一审判决。据悉,胡士泰决定放弃提起上诉的机会,其他三名被告均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j4 t/ M. X' R+ s* f + P) C# b U2 {7 q/ b6 E实践中,当员工被“问罪”后,用人单位就会面临其劳动关系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后,用人单位可否予以解雇?当事人的上诉结果会影响到单位的解聘行为吗?借助本案,我们就相关问题做一解析。 # K7 r: P+ t" @- t" L: i. e. r 1 i6 S" T) ?. a4 D: `  职工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意味着劳动合同自然解除? ) ~1 J2 y, z8 c5 j! `" u3 G" ^0 N6 N. i4 {0 J+ y 尽管胡士泰的身份可能比较特殊,但至少其他几名被判刑的人中有人适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 a" J& J5 n2 @0 A0 ^3 H) |/ Q" O+ G3 m0 @ 所谓刑事责任,就是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或没有实施《刑法》所规定的应当履行的特定义务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明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是指:……②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③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5 m8 Z! l9 k2 m" _: q' _3 l7 {( v 职工有以上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法院的司法文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不必提前书面通知,也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也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被管制或者监外执行或缓刑,用人单位不解除合同的,还有义务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管。 9 y& m, B* k. j; @3 x0 q" r/ j3 h9 X/ H( @) e& v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罚,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此时劳动者未经人民法院审判,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不能按本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r2 `+ y5 {, V7 l. ? H8 E0 t1 ~2 e & K) w# I! a" M" h# t% F. {! m但需注意的是,在解除程序上,用人单位以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不能认为职工被判刑后劳动合同自然解除。1982年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安置问题的意见》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凡经人民法院判处徒刑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职务自然撤销,不保留职工身份,不得回原单位安置。因此有人认为通常意义上讲,当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直接判处刑罚之日,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即告解除,但这毕竟是《劳动法》实施之前的规定。( s3 [8 A3 v0 ?2 Q& H) | 0 Q7 J, \% \/ G* P9 P" Y 200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指出:“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这实际上意味着劳动者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前仍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O; y+ p) k; x! x7 ^* ^ - ^6 U& \% I: s e8 f 所以,胡士泰等四人被判有罪后,力拓公司解聘四人的决定是合法且明智的。当然,仅仅向媒体宣布还不够,公司还必须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有关人员,以此完成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从而做到解聘的程序合法。5 q* h7 y: p4 `. w7 [ u . h4 v1 i: e+ Y5 l/ k8 v8 [   职工被拘留或逮捕,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1 [0 s: d. X% Q- } ( ?% w/ ^- n' V( `+ g0 e也许有人会问,如果力拓公司在去年7月四人被拘留,或者去年8月四人被逮捕时,是否可以按被追究刑事责任解聘有关人员?事实上早在2009年7月7日,与此案有牵连的首钢国际贸易工程公司总经理助理、矿业进出口公司总经理谭以新因涉嫌商业犯罪被北京警方拘留后不久,首钢国际就宣布了对其予以解聘的决定。 7 m4 y; }# Z" {- N2 T8 z4 B/ f- d, A4 r$ `) \0 r: G 首先,职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拘留或逮捕,用人单位不能按被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胡士泰等四名员工虽经公安机关拘留和逮捕,但还未经司法机关审判,不得确定其有罪。《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新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明确了只有人民法院享有定罪权的法制要求。 " T0 W7 `' P- D! l- D$ Y% B) E) W/ p/ J! b# v$ F8 p% ^+ E: W" v; I8 I1 b$ e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 ^& M4 r) Q+ o+ X) l5 S! e6 p+ _: v 但是,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劳动教养、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尽管用人单位不能以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却未必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去年7月,谭以新因“涉嫌商业犯罪”被有关机关拘留或逮捕,即使最后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是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这是任何单位的规章制度都可予以严厉制裁的行为,所以说首钢国际当即宣布对其解聘并无不妥。( ]! r$ S8 ?: n* l3 f o. N' T3 z: ~' ^ 当然,实践中规章制度对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列举往往难以穷尽,对于一些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严重破环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即使规章制度中未将此列入应当解聘的行为,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关系,也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相应规定就不能对严重违纪甚至违法乱纪者予以解雇,这对用人单位和守纪守法的员工都是一种不公。6 v; E) w7 f$ X, L M 6 f' \" m1 U" Z8 ` 力拓公司在公开发表的声明中说,四名员工在中国工作期间曾参与了不光彩的活动,力拓铁矿石部门负责人山姆·威尔士(SamWalsh)也指出,法庭出示的证据“毋庸置疑”地显示,胡士泰、王勇、葛民强、刘才魁等四人“显然违反”了中国法律和力拓的行为准则。“他们恶劣的行为与我们的道德文化完全格格不入”。根据相关政策,决定解雇这四名员工。如果在去年四人被捕后,力拓公司不是竭力为其辩解,而是根据有关事实和规章制度,当即作出解聘决定,也并无不妥。: I" P ^6 E" z$ u* l0 t3 c 7 Q( u9 [1 ?' ]1 `" f: r3 m   刑事追究解聘与严重违纪解聘在执行上有何不同?0 O8 d. }3 m, O: l! p - m& r+ x1 P! Q3月29日,中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士泰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胡士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王勇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人民币520万元;葛民强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人民币80万元;刘才魁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人民币70万元;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1 l0 z3 K" ?% g+ {, E1 r - Q0 Y, S1 z, ?2 D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R# E1 m" L, s8 m* ^ . Y' O0 `3 G8 }/ ~% O' i0 i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P$ Z( m) v# U" E6 s8 p+ U! r- U0 W) b0 b2 q 需注意的是,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予起诉”的规定,故其后劳动部按照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重新作出了解释。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对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其行为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o# q5 T9 V0 _) ]/ B; s& v 2 y! e; e. X4 t6 i' S' s 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免予刑事处分、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等,都是追究刑事责任。免予刑事处分即对被告人作有罪宣告,而免除其刑事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 w3 s) x! `* c5 i ' V2 y( _# S. L- y 但根据有关规定,刑事案件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抗诉期为10日,从收到判决书的第2天起算。如果判决书中的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书生效的时间是收到判决书之日后的十日。据悉胡士泰决定放弃提起上诉的机会,其他三名被告刘才魁、葛民强、王勇均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q! I% z; u* Y : y L' F6 r, k/ T所以对于刘才魁等三名提起上诉的被告,3月29日力拓公司还不能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等到判决生效之日起才能以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3月29日力拓公司仍然可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 O! }4 ]' A8 y& O ( N. a, m- |%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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