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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系船员管理公司,主营业务为船员劳务输出,也就是为境外的船东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有点像劳务中介的性质(当然,门槛相对比较高),船员通过我们到境外船东所属的船舶上工作。/ e/ j6 S2 X, U! z; G/ I' ^* m1 W
每年我们均要招收大量的海上专业毕业生,这些毕业生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我们派遣到境外船东所属船舶进行为期一年的海上实习,实习结束提交实习报告后,学校才予以签发其毕业证书,我公司也按时为他们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换发他们的船舶岗位适任证书,这些毕业生上船前与我们签订了一份培训合同。4 m5 @2 w7 |+ X: j& Z* V
现在的问题是,为数不少的毕业生拿到毕业证和适任证书后,恶意违约,拿着证书就离职了,给公司带来重大的损失,尤其是声誉上的损失。今天想请教大家的是,我们是否能按照培训合同的约定,将毕业生上船期间的培训津贴、伙食费、交通集结费、办证费等(实际是工资和船上伙食费,由船东发放)计算为培训费呢?我们这边的劳动仲裁不支持这一块啊。* S0 a* u) U6 O# }
或者大家对此有什么更好的建议呢?请高手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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