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3-26 0:00:00
从今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120元调整为12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9元调整到11元。这是自1993年以来本市第18次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10元到1280元,上海最低工资标准18年翻了6倍。
最近各地都对最低工资进行了调整。其中北京的月最低工资调整为1160元,广州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00元,深圳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20元,江苏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40元,浙江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10元。
粗一看,似乎上海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不是最高的,实际本市最低工资的“含金量”最足,是实实在在的“裸工资”。
提示一:1280元不包括社保和公积金个人缴费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列入工资总额,自然也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除此之外,是否还需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项目,则各地规定不一。
浙江、深圳、广州、陕西、海南等地规定,最低工资不需要扣除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浙江、深圳、广州等地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都是1300多元,似乎比上海高,但是扣除至少200元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到手的钱就相应减少了。
江苏等地则规定,最低工资不需要扣除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需要扣除个人缴纳的公积金。
全国目前只有上海、北京等少数地方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此两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
从今年4月1日起,本市职工月到手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1280元,加上劳动者个人依法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如果用人单位给职工的工资标准低于1600元,就有可能踩到最低工资这条红线。当然,这是一般情况下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缴费的职工。至于特殊劳动关系人员,或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农村社会保险、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费的职工,按有关规定执行。
提示二:1280元不包括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低工资不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而上海明确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即相比原国家劳动部的规定,本市将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也剔除在最低工资以外。但其它补贴如副食品补贴、通讯费补贴等,则可计入最低工资。此外,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也应从最低工资项目中剔除,其他如工龄津贴等,则不在剔除范围之内。
需注意,最低工资规定并未剔除每月发放的奖金,所以奖金可包含在最低工资中。但不管工资奖金的比例如何规定,职工每月实际到手的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由于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且每月发放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年底发放的一次性年终奖,不能再“分摊”在每月发放的最低工资里面。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应按每月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其他至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举个例子,小薛2011年4月的工资为:基本工资500元、职务工资300元、工龄津贴50元、夜班费30元、饭贴200元、交通费补贴150元、通讯费补贴200元、月度效益奖300元,应发工资共为1730元。小薛参加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请问小薛的工资是否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将小薛的1730元工资扣除夜班费30元、饭贴200元、交通费补贴150元后为1350元,再扣除其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尚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还要增加小薛大概250元左右工资,才能在扣除其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保证其实际到手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提示三:1280元不包括加班工资
从现有全国规定看,各地均认同应当把加班工资从最低工资标准中剔除。现在不少企业招聘时打出月薪超过2000元的告示,但包含了加班费,而且每个月的加班都在120个小时以上。如果剔除加班费,这些企业的月最低工资可能还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
在一家电子厂工作的李先生,每个月实际收入有2000多元,但要经常加班。工厂的规定是,每月生产出一定数量的任务后,可以拿到1500元,然后再多劳多得,如果完不成任务,则只能拿到800元。工厂认为这样的做法很合理,可以防止员工“出工不出力”,而李先生则反映,实际上正常工作时间根本不可能完成任务,几乎都要经常加班。
其实这一家工厂的做法有违最低工资规定。按照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获得最低工资标准所对应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只要李先生正常上班,他的工资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至于如何防止有的员工“出工不出力”问题,则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问题,企业不能以为只要员工到手工资收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就合法。如果工资结构不理顺,很容易产生纠纷。
最低工资标准不但不包含加班费,而且加班费计算基数还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从今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120元调整为1280元,相应的最低日工资(月工资除以每月制度工作日21.75)也由51.49元提高到58.85元,最低小时工资(日工资除以8小时)也由6.44元提高到7.36元。
比如说,劳动者在今年元旦加班一天,按本市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应不低于154.48元;而如果在清明节加班一天,按本市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应不低于176.55元,相比较增加了22元。
提示四:1280元不包括“包食包住”费用
为了吸引打工者,一些企业在招工时大做“吃住”文章。因为企业要是不提供食宿,招工难度就会加大。而有的打工者宁愿少拿点工资,也要选择有吃住的企业。但是“包吃包住”也不能违反最低工资规定。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尽管最低工资规定没有说要剔除“包吃包住”的费用,但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当然提供住宿及伙食并非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明确告知劳动者自己所提供的住宿或伙食的标准,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自己支付合理的住宿及伙食费用,但用人单位所提供的住宿及伙食,不能当做劳动者工资的构成部分,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货币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还有的用人单位强行要求职工用饭菜票消费冲抵工资,这种行为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2010年9月1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表示,如果劳动者通过平等协商,自愿用饭票,甚至货物来抵押工资,且与工资报酬数量相等,高法对此不持反对意见。但如果不是职工的自愿行为,需要举证,法院应该对职工的诉求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如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举报和投诉,渠道是多方面的。最方便的是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投诉;其次,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第三,可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果劳动者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已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小贴士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周斌 本帖最后由 周斌(阿斌) 于 2011-3-26 11:0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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