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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集体合同还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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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7 20:23: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你的集体合同还有多远?


周斌
备受关注的沈阳肯德基集体合同“难产”一事,终于有了圆满结局。6月17日上午,沈阳肯德基工会与公司行政方签订了集体合同,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这是肯德基在中国内地签订的第一个集体合同。
百胜餐饮集团是中国最大的快餐连锁企业,其沈阳公司旗下拥有肯德基、必胜客门店66家,职工2300多人,其中合同制职工近千人。沈阳市总工会与肯德基的“较劲”最早要上溯到2009年的12月初。自2007年8月《沈阳市集体合同规定》实施以来,当时,沈阳已有包括沃尔玛、麦当劳等超过95%的企业签署了集体合同。而直到去年12月28日,肯德基才表示“同意开始进行协商”。
此事可谓一波三折、峰回路转,经过长达半年时间的谈判与博弈,公司终于答应其旗下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每月900元,承诺员工工资的平均年度增长幅度达5%,期限为一年半。当然这在与沈阳市总工会“撑腰”并力争分不开的。本文就其中的几个关键环节的法律背景试作分析,以增进读者对于我国现行的集体协商制度的了解。
上级工会VS企业工会:集体合同谁说了算?
从2009年12月开始,沈阳肯德基行政管理方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就签订集体合同事宜进行协商,直到2010年2月12日,沈阳肯德基工会将其报备总部同意后的集体合同草案报送给沈阳市总工会后,沈阳市服务业工会对草案提出了50多条修改意见,主要的矛盾集中在量化员工最低工资标准和收入调整幅度。
所谓“集体合同”,是指由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出面,与企业的资方达成的书面劳动协议,通常会规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多项内容。按照劳动法,员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对劳动者的保护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因此,“集体合同”是弱势的员工维护自身权益的“大宪章”。
也许有人要问:沈阳肯德基行政管理方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签订集体合同,为什么沈阳市总工会所属的沈阳市服务业工会还可提出多出修改意见呢?这与我国的工会制度有关。
首先,与国外一些工会仅仅维护有关职工利益不同,我国工会具有四项职能:维护职能、建设职能、参与职能、教育职能。我国《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考虑到非公企业工会干部存在怕得罪老板的思想顾虑,同时为了推进行业集体协商的整体水平,上级工会组织应当积极指导基层单位的集体协商工作。
其次,从组织原则上看,《工会法》规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全国总工会《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规定:“上级工会对企业工会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负有帮助、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责任。上级工会根据企业工会的要求,可以派工作人员作为顾问参与平等协商,帮助企业工会签订集体合同。”
所以沈阳市服务业工会依法对草案提出了50多条修改意见。需注意的是,河北省承德市总工会还制定出台了《代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对还没有开展集体协商的企业发出了明确信号——上级工会可以行使代理权,指派相关人员到企业代理工资集体协商事宜,破解平等协商集体谈判的“短板”问题。
工会VS企业:拉锯战进行中
目前全国性集体协商的指导性文件主要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此外,全国已有23个省(区、市)人大或政府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或“集体合同条例”,13个省(区、市)以党委或政府名义下发文件,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由于签订集体合同工作进展缓慢以及合同有关条款得不到明确,2010年3月31日,沈阳市总工会以特快专递方式对负责管理肯德基在辽宁和吉林两省门店的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下达了律师函,依法要求在收到该函5日内,对集体合同中工资标准和调整幅度等核心内容做出明确书面答复。
4月28日,接到律师函之后的肯德基行政方,就核心条款与沈阳市服务业工会有过一次协商,肯德基行政方表示,“工资调整幅度比例”需征求总部意见,并承诺在5月7日之前作出反馈。
但两个多月的时间过去了,这份集体合同依旧“难产”。6月2日,沈阳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鞠秀礼率市总工会的代表,与沈阳肯德基总经理邵桂华等就推进集体合同工作再次协商。鞠秀礼明确表示:沈阳市总工会坚持,应在集体合同中量化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年度涨幅,建议两者分别为900元/月和5%。
肯德基则不予接受,尤其是不能同意将5%的工资涨幅写入合同。肯德基方面的理由是,影响企业经营的因素很多,其中多数为企业无法控制,“正因为肯德基是一个守信的企业,才会对工资增长幅度等条款如此慎重。”

    但是沈阳市服务业工会在谈判前了解到,肯德基公司2007年至2009年利润年增长30.7%,但员工基本工资维持在不低于700元,工资总额年均仅增长8.2%。因此,他们认为,服务业工会提出的“最低工资增至900元、年均调薪5%”的条件并不苛刻。

沈阳肯德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拖延签订集体合同。”沈阳市总工会副主席段阳曾表示,如肯德基继续这种行为,市总工会将建议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其处罚。
企业拒绝集体协商,该怎么办?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56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工会法》第5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其中第4款规定的是“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当然“责令改正”与“对其处罚”是两个概念。尽管国家的有关规定是“责令改正”,但是《沈阳市集体合同规定》第十七条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拒绝对方协商要求的;(二)未如实提供与签订集体合同有关资料的;(三)签订、变更集体合同后,未按规定期限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后未书面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四)调整不利于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或者无正当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的;(五)故意拖延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集体合同义务的;(六)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对方接受其要求的;(七)妨碍、阻挠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作出类似的规定还有《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
不过目前各地的有关规定并不一致。有人认为,现阶段对解决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纠纷,不宜主张采取对抗性的方式,而宜采取协商、协调的方式。如《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的集体协商要求,或者双方在集体协商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或者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双方未提请协商处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时,可以会同同级工会或者企业方面代表共同处理。”“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需指出的是,依法开展集体协商是大势所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在不断完善。俄罗斯的《集体合同与协议法》就规定,如企业主逃避或不按法律规定的日期谈判,将受到高额罚款处罚,而且受处罚后仍需接受谈判建议。
如单位行政方明确拒绝集体协商,还有意隐瞒、虚报企业会计信息及必备信息或是职工一方的代表徇私舞弊,不切实代表职工利益的,都将影响集体合同的实质内容。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对企业给予一定的处罚,增加企业违反集体协商制度的成本,有利于鞭策双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也许这就是沈阳肯德基签订集体合同事件带给我们的启示吧。
沈阳肯德基集体协商大事记
2007年8月,《沈阳市集体合同规定》实施后,沈阳已有包括沃尔玛、麦当劳等超过95%的企业签署了集体合同。
2009年12月28日,肯德基表示“同意开始进行协商”。
2009年2月中旬,沈阳肯德基工会将其报备总部同意后的“集体合同草案”报送给沈阳市总工会。沈阳市服务业工会提出了50多条修改意见。此后迟迟没有下文。
2010年3月31日,沈阳市总工会向肯德基送达律师函。
2010年4月28日,沈阳市服务业工会与肯德基行政方再次就核心条款进行协商。但在多次沟通后,肯德基仍拒绝在其集体合同草案中明确工资调整幅度。
2010年5月11日,媒体开始曝光。
2010年6月2日,沈阳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鞠秀礼与沈阳肯德基总经理邵桂华再次协商。
2010年6月2日,肯德基的行政代表表示,一周内将就集体合同的两个核心条款给出明确答复。
2010年6月17日,沈阳肯德基工会与公司行政方签订了集体合同,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作者附记
上海本地的职代会条例已经起草完毕,有的地方已经开始开课了,但是出台还是步履维艰。就连负责起草的市总工会也很低调,其他部门就不说了。
祝大家周末愉快!
周斌
201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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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阿斌老师的资料,一家企业的集体合同都如此困难,如果在全国实施,真的还是很担心实际效果,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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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强行介入,未必不是一件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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