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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如何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一裁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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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2 12:59: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法律检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十九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九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应作如下理解:
(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二)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的争议,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仲裁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分别就仲裁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作出裁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8)19号)
第十三条
) D9 u+ N: u) q$ M$ I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劳动争议,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十四条
- T; g7 j* L" y/ M! P! p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具有终局裁决和非终结裁决事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分别对终结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作出裁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系指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的数额,且不包括仲裁审理期间内新增加的费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8]181号)》
第2条 一裁终局标的额标准的把握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此,一般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为标准确定该申请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事项。
最低工资标准发生调整时,据以确定仲裁程序的申请仲裁标的额自最低工资标准公布之日起进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新受理的案件应当以新标准确定裁决效力。
第4条 争议内容既有一裁终局又有非一裁终局事项时的处理
当事人双方在同一起仲裁案件中的争议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其中既包含属于法定一裁终局的争议,又有非法定一裁终局劳动争议事项的,该裁决一般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关于终局裁决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裁决内容的,均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诉讼。
【案例】确定是否一裁终局案件的数额如何计算?
2008年9月,在某公司担任行政主管近2年的杨小姐以公司拖欠其2008年7-8月份工资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及拖欠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12000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15000元。杨小姐月工资500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00元。仲裁庭审理认为,杨小姐要求支付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只裁决支持杨小姐工资12000元和经济补偿金10000元的主张。
仲裁庭在确定本案是否属于一裁终局时,三名仲裁员产生了意见分歧。仲裁员甲认为,本案应当以杨小姐两项请求数额之和是否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12000元来确定是否属于一裁终局案件,杨小姐两项请求数额之和为27000元,应不属于一裁终局案件。仲裁员乙认为,本案应当以杨小姐两项请求分项计算来确定哪一项请求是否属于一裁终局,其中工资请求12000元,没有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12000元,因此工资请求属于一裁终局;其中经济补偿金请求15000元,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12000元,因此经济补偿金请求不属于一裁终局。首席仲裁员丙认为,本案应当以杨小姐两项请求分项计算,并以仲裁庭实际支持的数额来确定哪一项请求是否属于一裁终局,其中工资请求裁决支持12000元,没有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12000元,因此工资请求属于一裁终局;其中经济补偿金请求裁决支持10000元,也没有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12000元,因此经济补偿金请求也属于一裁终局。
最后,仲裁庭以首席仲裁员丙的意见作出裁决,并制作两份一裁终局的裁决书。
【新规释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前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主要问题之一是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许多劳动者,往往因拖不起时间、打不起官司,使得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这个问题在社会上表现得比较突出。为了使劳动争议仲裁实现便捷高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一裁终局。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裁终局包括七层含义:一是“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是指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即一裁终局只是限制了用人单位的起诉权,对劳动者却不受限制;二是一裁终局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并非完全的一裁终局;三是终局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是裁决书作出之日,而不是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四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五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六是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而不是裁决书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七是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两类:一类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争议案件;一类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劳动争议,因标准明确,权利义务清楚,所以实行一裁终局。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明确“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是指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四种费用分项计算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还是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四种费用之和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是请求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还是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的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以至司法实践中对此理解存在争议,各地的规定也不统一。对是分项计算还是合并计算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问题,广东省和江苏省的规定,都是指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而上海市的规定,则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为标准确定该申请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事项。对是以请求金额计算,还是以裁决数额计算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问题,南京市是以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的数额计算,而广东省不少裁决是以劳动者仲裁请求数额计算。另外,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上述案例中,由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确定是否一裁终局案件的数额如何计算规定不明确,导致三名仲裁员各持己见。笔者在此呼吁,国家应当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诸多争议问题予以统一和明确。
对于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规定了不同的救济途径,对于劳动者,对劳动争议调解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劳动者不服一裁终局裁决的救济途径的理解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提起人只能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直接提起诉讼。(2)对劳动者提起诉讼没有法定条件的限制,只规定了劳动者对劳动争议调解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就可以提起诉讼。劳动者对诉与不诉有选择权。劳动者认为仲裁裁决对其有利,可以选择仲裁生效;劳动者认为仲裁裁决对其不利,可以继续提起诉讼。(3)本条规定的诉讼期间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4)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的,视为放弃诉权,裁决书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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