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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引发的十大劳动争议案(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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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7 12:48: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例五
    光明山盟乳业为员工手机定制GPS
    [说来听听]李富世原是郑州市光明山盟乳业销售经理。2007年一个星期六下午,李富世正与朋友聚会,一阵“咯咯”声打破宁静,他知道,公司在进行手机定位跟踪。这种监控让李富世压力倍增。此前,公司将配备具GPS定位功能的手机分发给施行不定时工作制的24名销售人员,要求他们必须24小时开机,但口头承诺不在非工作时间进行手机定位操作。
    2007年4月,李富世以“手机定位”行为侵犯自己的隐私权、休息权、生活安宁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942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驳回李富世的诉讼请求,同时在判决书中提醒:本案被告的手机定位管理方式没有得到原告的充分理解和认同,其管理方式应予改进。2008年7月11日,李富世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公司为员工手机定制GPS 是否合法?
    [法律解析]应当说,企业有权知道在工作时间内,员工在哪里工作;即使在非工作时间,公司也有权监管工作场所内的员工。如果公司明确规定有关人员必须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开启公司配置的开通GPS定位功能的手机,这属于公司行使管理权的一种方式,无可厚非。就本案而言,因公司对李富世等24名销售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星期六不能认定是李先生的休息日,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原告。
    但公司行使管理权不能侵犯员工个人隐私。关于公民隐私权问题,只是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较笼统的提及,而通信工具的某些功能是否侵犯公民隐私则没有详细规定。根据《民法通则》对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侵权行为必须造成一定后果。这一般需由当事人举证。
    本案中,公司对有关人员的手机定位是在工作时间内根据管理需要进行的,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李富世认为被告侵犯其人格尊严、休息权、生活安宁权,证据不足,法院自然不予采信。
    但单位配发手机时,应明确告知有定位功能,如在未公示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强行对员工手机定制GPS功能,或未经当事人允许,将其私人信息传播出去,就有侵犯职工隐私之嫌。
    [小贴士]
    反GPS定位各有妙招
    手机放进冰箱。利用冰箱门自然屏蔽信号,拨打手机只能听到“不在服务区”的语音,而不是关机提醒。
    挑地下车库三层楼以下的地方停车,故意把手机留在车内。利用地下车库未安通信基站,让手机处于自然屏蔽状况,即使被察觉,可理直气壮讲出停车场位置。
    先把手机设置呼叫转移功能,然后托亲戚或朋友携带去工作地。不论是公司电脑显示实时定位区域,还是有领导来电抽查,被定位员工均能偷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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