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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员工为讨工资发送“威胁短信”
[说来听听]2007年9月,在上海某技术有限公司从事模型设计工作的张某完成项目后,向公司总经理发送邮件主张项目奖金,公司不予理睬。更令张某气愤的是,公司还拖欠他9月份的工资。张某一怒之下,于10月14日发了一条短信给公司总经理,称“我现在很需要钱,所以请将工资和项目奖金给我,所有的项目数据都在我这,就怕我一不小心按错键弄没了,那就不好办了”。总经理接短信后勃然大怒,马上另行安排人员与张某做交接,张某将全部数据交接完毕并签署移交清单。10日30日,公司以张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张某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项目奖金、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补缴综合保险。仲裁委仅支持张某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补缴综合保险等请求。张某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仲裁委裁决的基础上,对张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请求予以支持。
[争议焦点]
法院为何对张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请求予以支持?
[法律解析]张某发送的短信在言语措辞上虽有不当之处,但目的是追索属于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并且在发送短信的次日已完全移交所有的项目数据,并无拒绝移交行为,其“威胁”内容已不存在,也未造成公司任何直接经济损失,充其量是“犯意表示”。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形下,才可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张某发送一则措辞欠妥的短信,显然尚未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所以法院最终判决公司系违法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
需注意,此案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就是说,此案如发生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张某可主张相当于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假设公司未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可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需注意,此种情形主要指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上海在裁审实践中明确,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劳动者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参照以上精神处理。此案中公司与张某在工资报酬上发生争议,但未必属于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张某的劳动报酬,所以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不应轻易辞职,更不应“你不仁,我不义”,做出种种“犯傻”的举动,而应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小贴士]
老板为阻止员工辞职私阅其手机短信
小王原在重庆市渝北两路某机械厂做钳工,后因个人原因向老板提出辞职。一天中午,老板称自己的手机打不通,借小王的手机打电话。谁曾想一借不还。小王找老板要手机,并希望老板答应自己辞职,不料老板拿出一张纸,上面记着小王和同事互发的短信,称小王在上班期间没有认真工作,并干扰军心,如果辞职就必须交纳赔偿费。小王非常气愤。
其实,以侵犯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信息不能作为劳动争议的证据。另外,如果劳动者辞职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失,单位可依法要求其赔偿,但这和劳动者辞职前是否认真工作并无直接关系。案例中的老板似在胡搅蛮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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