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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08年12月16日进入某外资在华全资子公司A,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即到2009年12月15日止。A公司是刚成立的新公司,王某是A公司选定的储备技术人员。在2009年5月1日,公司因业务需要派王某到海外母公司接受培训半年,并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期限为5年,约定合同到期而服务期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期延长到服务期止。王某在培训期间得知总公司普通工人的工资比他要高好几倍,2009年11月1日回国后心里很不舒服,经常在员工中传播此事,虽未组织停工滋事,但对于员工的士气造成非常不良的影响,不久这个事情就传到公司总经理的耳中,公司总经理跟人力资源部张经理讲,王某人品有问题,合同到期后就请他走人免得在此弄得大家人心惶惶。张经理马上说:“不行啊,总经理,王某的服务期尚未结束,现在不能终止劳动合同?”总经理说:“合同到期了,怎么就不行呢,这跟“医疗期”、女职工“三期”“工会主席任期”等法定延续完全是两码事,企业应该有选择权,你约下劳法专家安律师,我要亲自向他请教。” 大家认为可不可以在2009年12月15日终止合同呢?为什么?
1 Z. y( Z* _: ?7 V6 ]正方:可以终止。 那么A公司能否主张服务期违约金? 反方:不可以终止。那么欢迎分享人力资源管理中还有哪些“画蛇添足”事项? . V9 I9 f+ a+ X4 J) s
前几楼因为楼主笔误的关系,都奔着“解除”去了,现在请大家看看是否可以合法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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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G6 W! T9 J _ A) c 本帖最后由 TOHEY 于 2010-8-5 12:4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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