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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 Z- Z9 X" u4 B" V
HR经常犯一个逻辑错误,即认为给补偿金后就可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其实给补偿金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必要条件而已,而非成分条件。“花钱不能买劳权”。正确的做法是先按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走,程序走完后,给解除通知书,再给补偿金。如果你一厢情愿地给了劳动者补偿金后再兴高采烈地解除了其劳动合同,那么人家愿意也就罢了,不愿意的话,事情就来了: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以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你再给笔补偿金当赔偿金的差额。别只听老板对你的授意,他可以不明白,你不能糊涂,不然你就是替罪羊。 2、怀孕女职工问题 的确,国家有计生方面的罚则,但是处罚权在国家那里,不在企业这里,企业有保劳动者的生存权的义务,你以此借口减人工资,甚至砸人饭碗,其实是侵害了怀孕女职工,甚至是未来生命的生存权,何况很多企业是计生作为冠冕堂皇的理由,来甩怀孕女职工的包袱的。长点骨气,别在这里当资本的打手了,仇恨会在你这里进行代际延续,良心会在你年老时以自责和内疚的方式让你买单。君子有成人之美。成就一个生命是大美! 3、工资发放问题 你用了联通电话3天后发现信号不好,就换成了电信的电话,那么你是不是还要给联通的那3天缴话费?好了,你打着试用的幌子用了人家3天,或者人家在当月工作了3天后辞职,你是不是也要给人家这3天的劳动力出让买单?真不知道为什么这些不成问题的问题居然成了问题?只不过是劳动者无法和联通那样实行先收费制,和联通那样是个强势单位。不给劳动者工资的性质和不缴水电费的情节是一样的,但性质更恶劣。 4、加班费问题 实事求是,加了多长时间的班就依法给人家多少加班费。现在的情况是规避加班费的种种做法把很清的水给搅浑了,大家都不知所措了,并且这种思潮还出现了师徒相传,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关于加班问题多且复杂的现实状况,因名不正,最后自然万事不成。更有意思的是,《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加班之前要有个协商程序的,可是现在很多人连这个都没考虑,这个程序不走,往大里说就是限制人身自由啊。 5、给老板裁人问题 这个问题根本不是HR能管的,属于劳资间的问题了,应由工会处理,无非是现在工会实体缺位,HR又冠了一个似是而非的名字,让人望文生义,就把这个任务错误地给了你了,你也傻乎乎地挺身而出地接了。好了,本不是你该干的事,你没有这个功能,那么最后板子不打在你身上,还打在谁身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