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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是否需要变更劳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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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7 14:28: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公司有两个全资子公司,现在根据经营发展需要,要将其吸收合并进入总公司,将原含有独立法人的两子公司注销,请问:是不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履行,公司是不是可以不再与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书?如果是的话,员工档案中将没法体现员工单位的变化,即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是某全资子公司A,而如果将来离开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是B,这样会不会有问题,或者是将这次吸收合并公司的文件在每个员工的档案中装一份就可了呢?请有着方面的经验者,给于解答,谢谢!+ g. P# \4 T( @  T, H% R* d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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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7 14:52:01 |只看该作者
这个因为原公司注销,全员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就好了,不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意义和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的调动是一样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人事档案不用变,新的劳动合同放入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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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7 14:53:55 |只看该作者
操作方法&依据:
0 d7 N6 w' L$ }  C       1、如楼主所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C" K* f8 o% X2 `
       2、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3条)" X# M) R% u7 F$ s2 E4 M
       3、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7条)
* i' D, F0 G3 x. \% g3 C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变更/重签劳动合同以彻底解决此问题。0 H" ?4 ~) D/ @+ v
* X% K1 f, I$ I0 J: z1 R

$ z; B' y# {) G2 ^7 e' B6 p 本帖最后由 南极人 于 2010-8-27 14:57 编辑 2 `4 Q& k6 t( |! s: w8 c, M7 S$ Q

3 x8 V2 [) U1 {9 Y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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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HEY + 5 + 22 南极斑竹的分析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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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7 15:30:4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3楼 南极人 的帖子; N' M$ ^) l7 M8 ^

$ @, E' l7 C3 o7 Y" g! @# Z4 Z! n
9 U: A5 d) k0 X2 Y2 V1 o6 X5 w    现在就是因为涉及到的员工太多,而且公司近两年效益不太好,担心如果重新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法,是不是会导致一定企业矛盾,影响企业稳定呢,所以我最希望的还是不与员工签订什么合同之类的,直接通过某种形式告知员工,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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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7 15:59:5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楼 洪水的平静 的帖子
( I5 a9 e) w. L) P6 q1 J! u; Y: X9 c" p  x7 I, e' U/ v  Q
- H* F' S* w: V' @( \# w+ |! o! E
       不会的,有相关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现在只能如实相告,进行劳动合同的重签/变更才不会有后遗症。遇到这种事情首先应如实相告(公司合并的事实),提前对管理人员进行告知,做好基层员工的工作,如果突然相告,势必会引起恐慌。我公司年初的时候也遇到这种问题。经过如下:2009年初,由于业务重组的需要,公司新成立楼宇科技公司,原由相关部门和人员划归该公司,当时也涉及劳动合同重签/变更的问题(只涉及单位名称和公司住所),很多员工认为该业务单位脱离总公司,新公司前途未卜,不愿重签/变更。但最后经过协调,以情理、法理相告,最终所有人都同意了。2010年初,由于楼宇科技公司业务又进行重组,该公司没有存在的必要,又和总公司合并,当然这次劳动合同的重签/变更问题就没那么大了。
0 y9 ?) K( [4 r, |
1 x, p  J1 S6 c6 o 本帖最后由 南极人 于 2010-8-27 16:09 编辑
( n+ s+ U0 H$ a. {( ^2 {, {/ V$ H! T- _% z; o1 J! z/ E0 W(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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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7 16:02:28 |只看该作者 |楼主
谢谢!

点评

南极人  坚持,没有那一次变革时所有人都支持的!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只要大多数人没有问题即可!少数人的话可针对不同情况对症下药!  发表于 2010-8-27 16: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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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7 16:18:14 |只看该作者
如果企业本身有工会的话,也可以让工会出面,但是劳动合同变更手续是必须要办的,也避免将来的潜在纠纷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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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1:58:5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如果变更的话,我们公司就仅仅是公司名称发生变更,乃至工作地址都不用了。因为同在一个大院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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